法律对遗嘱的要求到底严格不严格?但为什么有个遗嘱中受益人的名字和亲属关系都不对,法院仍然判决遗嘱有效呢?这样判合法吗?
基本案情:上海的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未婚未育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两个姐姐继承其遗产,2022年11月28日两人办了继承公证并分割了遗产。
但几个月后张二姐的儿子,也就是张先生的外甥李炯称自己在整理舅舅遗物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了自书遗嘱,在遗嘱里张先生表示他连同房子在内的所有遗产,都归李炯继承。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给自己的母亲张二姐发了消息,内容为:“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以下内容和图片麻烦转发给张大姐”。同日,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遗嘱照片转给张大姐。注意这个操作很重要。
由于张大姐不同意,李炯到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张先生的遗产。张大姐提出自己的反驳理由:
一是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外甥李炯主张自己是遗嘱受益人,但遗嘱中写的实验受益人是“大外孙李烔”,这不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二是张先生2022年5月去世,同年11月张大姐和张二姐已经通过继承公证分割了遗产,可李炯是2023年3月才发信息主张接受遗赠的,已经超过了60天的时限。
关于60天这个时间说明一下,因为外甥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把遗产给外甥属于遗赠,而按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李炯说自己是3月11号发现遗嘱的,他在3月13号给张二姐发信息并要求转给张大姐,显然就是想证明自己在发现遗嘱后,在法定时限内明确表示了接受遗赠。张大姐认为超过了60天,就是不认可他是3月11号发现遗嘱的,但张大姐也没就李炯什么时候发现遗嘱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还是认定李炯表示接受遗赠没超过60天。
现在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能不能认定遗嘱的受益人是李炯,毕竟遗嘱中写的是“大外孙李烔”,不是说遗嘱对形式要求很严格吗?遗嘱受益人的名字和亲属关系都不对,还能有效吗?
这案子,奉贤法院审理后支持遗嘱有效。法院认为:考虑到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差别,结合查明事实被继承人并无外孙,也无与原告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亲属,可以认定遗嘱中所称“大外孙李烔”是原告李炯,该遗嘱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后张大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杨律师提示:本案认定遗嘱有效,不代表此类有问题的遗嘱都能有效,一般来讲遗嘱中有些笔误,但是综合案情能认定指向的受益人和遗产是明确唯一的,可以不影响遗嘱效力。可一旦这些错误导致遗嘱指向发生歧义,比如本案如果真有个外孙,或者其他亲属的名字的样子或发音可能与遗嘱中的字接近,都可能导致遗嘱内容指向不明确而无效。所以,立遗嘱还是要从形式到内容认真核对,避免失误!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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