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与责任类型

1. 旧《公司法》(2018)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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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公司法》(2024.7.1生效)新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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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可追责的7种情形及操作

1. 董事/高管未催缴股东出资

· 法律依据

· 旧法:《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仅限增资时);

· 新法:第51条(覆盖公司存续全程)。

· 操作

· 起诉股东补足出资,并追加 董事/高管 在未出资范围内 连带赔偿

· 案例:董事未催缴被判担责。

2.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新旧法均适用)。

· 证据

· 资金异常转出记录(如验资后立即转走);

· 董监高签字的虚假合同、决议。

· 责任:与抽逃股东 连带清偿

3. 违法减资未通知债权人

· 法律依据

· 新法第226条: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减资无效,股东及 董监高 需赔偿。

· 操作

· 起诉要求违法减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董监高在减资范围内 补充赔偿

4.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 法律依据

· 旧法:《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股东/董事均可被追责);

· 新法:第232条(仅董事是清算义务人)。

· 关键点

· 证明董事如 未启动清算丢失账册等导致无法清算,致使债权人无法受偿。

5. 执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新法新增)

· 法律依据

· 新法第191条:董监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需 直接赔偿

· 适用场景

· 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6. 违规财务资助(新法新增)

· 法律依据

· 新法第163条:违规向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 证据

· 不是为了公司利益,且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借款、担保协议、资金流向证明等等。

7. 破产程序中的董监高责任

·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董监高因过错导致破产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操作

· 在破产清算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董监高责任。

三、债权人追责全流程

步骤1:锁定责任主体

· 查工商档案:获取董监高名单及任职期间;

· 查关联交易:通过天眼查/企查查挖掘关联公司线索。

步骤2:收集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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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3:选择诉讼策略

· 直接起诉

· 将公司、董监高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如抽逃出资)。

· 执行追加

· 公司无财产时,在法院已经确定董监高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申请追加董监高为被执行人(此情形仅限于董监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执行董监高)。

步骤4:财产保全与执行

· 保全措施

· 冻结董监高个人房产、股权、银行账户;

· 执行扩展

· 追究其配偶财产(如证明共同经营)或关联公司资产。

四、新旧法衔接下的注意事项

1. 时间节点

· 2024年7月1日前行为适用旧法,之后行为适用新法(如新法第191条不溯及既往)。

2. 责任限制

· 董监高仅对 其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失部分 担责,债权人需精准计算损失范围。

3. 抗辩破解

· 董监高常见抗辩:“已尽勤勉义务”→ 债权人需举证其 重大过失(如未核查明显违规交易)。

五、典型案例参考

1. 【新法适用案】

· 董事未阻止股东抽逃出资,依新法第191条被判赔偿债权人损失。

2. 【旧法清算案】

· 董事未组织清算,按旧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律师建议

1. 优先突破口

· 新法下董监高责任是比较重的,债权人也存在一定的举证责任,可以从 抽逃出资、违法减资 等易取证情形切入;

2. 风险防范

· 密切关注董监高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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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债权人追责董监高的核心在于 证明其违法行为与公司偿债能力受损的因果关系,新旧法结合下可采取 “连带责任诉讼+执行” 的组合策略。建议委托律师 制定个性化诉讼方案,确保高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