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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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房产、土地、设备等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是确定拍卖底价、实现债权的关键环节。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价格严重偏离市场、遗漏资产价值、程序违法等失实情形,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导致执行程序不公。

那么, 如果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吗?

最高检指导案例《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第一,在已调取地籍资料的情况下,未将地籍资料移交给评估公司,未对委托评估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致使涉案土地评估价格5778.57万元明显低于实际市场价格;

第二,未依法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第三,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

2018年4月13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纠正错误执行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统筹解决执行纠错及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问题,维护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人员的失职行为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另,本案在启动监督程序后,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已移送有关部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审查;2018年11月8日,该院复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确认执行人员委托鉴定时未依法移交调取的鉴定资料,未能保证鉴定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导致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结果失实,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且存在其他程序违法问题;2018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2018)鄂01执监9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对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的网络司法拍卖;2019年1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复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确认竞买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

就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害,某房地产公司以某置业公司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某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失11760.09万元及相应利息;就该判决的履行,双方已达成具体的履行协议。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的,当事人除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救济外,还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权监督执行法院纠正错误评估相关的执行行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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