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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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而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期限,《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区分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一般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那么,执行终结后还能再提执行异议吗?

最高院在《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执行终结后对执行行为提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山东某某学院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济南中院执行过程中计算案款数额及确定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济南中院以(2020)鲁01执恢71号结案通知书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2016)济仲裁字第0197号调解书执行完毕。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该通知书后,(2016)济仲裁字第0197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即终结。

山东某某学院主张其对于结案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提出异议,包含对执行终结提出异议,但实质是认为济南中院对执行款数额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的确认有误。

山东高院依法撤销济南中院(2020)鲁01执异247号执行裁定,驳回山东某某学院提出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至于山东某某学院提出执行款数额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止日期的确认有误的主张,可另寻其他法定途径救济。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终结后不能再提执行异议,而且一般执行异议期限和对终结执行的异议期限不同,千万不要错过。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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