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长期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中占据较大比重,且各地法院已经对民间借贷的裁判规则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但笔者近期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不同法院在关于利率适用的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存在差异。现笔者分享该起办案经历,欢迎律师同仁共同探讨指正。

案件的主要情况如下

李某与陈某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李某共分八笔借款陆续出借给陈某,最后一笔借款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共计4000万元本金。并约定年利率为14.4%,利息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按月计入本金计收利息。后李某于2024年底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约8300万元。

该法院在计算陈某应当归还的具体利息数额时认为,由于案件中存在“利滚利”的情况,所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陈某应当归还的利息数额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成立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因此,该法院直接以合同成立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固定计息。例如,李某出借给陈某的最后一笔借款600万元发生于2020年12月31日,此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15.4%,该法院径行以15.4%的利率计算该笔借款成立之日截至2025年3月24日应归还的利息为3965500.00元。

该法院的上述计算方式是,以合同成立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固定计算利息。但经笔者检索,也有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归还的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浮动计息,即利息应跟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变动计息,由此,产生了笔者前述关于利率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到底是固定利率计息?还是浮动利率计息?

一、当前司法实践的基本共识——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计息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保护上限

(一)2015年9月1日之前,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民间借贷审理意见》”),该《意见》的第6条明确规定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同时,该《意见》第7条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利滚利”同样作出限制,即利滚利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对利率的法定保护上限作出调整,不得超过24%

与前述的《民间借贷审理意见》确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观点不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有效,而对于年利率24%~36%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当事人自愿归还的,法院不会干涉;对于超出年利率36%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则绝对无效。

同时,与《民间借贷审理意见》相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亦同样对“利滚利”作出限制。即利滚利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当前法定利率保护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保持一致,皆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包含利滚利)。

当前生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对于利滚利,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了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当借款合同成立时未适用LPR的,计算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利率应如何确定?

然而,部分借贷事实可能发生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不适用LPR),那么此时的利率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举 例

根据上述规定,一笔成立于2019年6月26日、约定利率为14.4%的借款,于2024年7月31日起诉,在计算利息时应分段计算。具体而言,包括两段,第一段为2019年6月26日—2020年8月1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上述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的借贷利率只要不超过24%,仍然有效。因此,此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14.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而对于2020年8月20日—2024年7月31日的利息,应按照起诉时的四倍LPR计算利息(2024年7月31日的4倍LPR为13.4%)。

三、司法实践争议: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保护上限利率,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

正如本文开端所述,笔者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存在不统一的情况。笔者经手案件的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据此,只要合同成立时,利率没有超出当时的4倍LPR,即是有效,不受LPR涨跌的影响。也有部分法院在审理利率超出四倍LPR的案件时,认为借款利率跟随LPR的涨跌,即认定借款人应归还的利息以同期4倍LPR为限。

【参见:(2020)鲁01民终5323号、(2020)豫17民终4692号、(2021)沪0115民初10513号、(2025)新4028民初1559号、(2021)内0203民初6034号】

该分歧关系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保护上限利率,是固定还是浮动的问题,进而导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变动。尤其是近两年随着LPR的不断下调,4倍LPR也将不断下调,如认定司法保护上限利率是浮动的,将明显利于减少借款人需偿还的利息,借贷双方的义务平衡将发生变化。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以浮动的LPR利率计算借款人应归还的利息,而非以合同成立时的LPR固定利率计息,主要理由如下:

(一)浮动计息更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举行新闻发布会 ,该发布会曾谈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修正)》重要的立法目的是——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其中,就“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显然,借贷双方的利率随着市场的浮动,不仅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亦有利于合理分配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维护社会公平。

(二)浮动计息更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文义解释

由此,在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进行解释时,不应进行机械的字面意义解释,而应作符合立法目的的司法实践的解释。即:此处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是用于判断当时合同成立时的利率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标准,而非意味着只要合同成立时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此后就不再变动。

总 结

综合上述分析和司法实践案例,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确定司法保护上限利率,应采用同期LPR浮动计息。笔者期待后续能出台关于确定浮动利率计息的相应司法指导文件,真正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国家普惠金融的政策落到实处。

编辑: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