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他的想法是得逞不了的。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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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

1.关于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结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是如果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没有检察机关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话,那么是无论如何不能加重刑罚的。

第二是不得加重刑罚,包括不得加重主刑,也包括不得加重附加刑,还包括不得加重刑罚执行方式,包括由缓刑改判实刑。当然也就包括由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是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了,只要发回重审之后并没有追加起诉,那么也是不得加重原来刑罚的。

这也就意味着,在发回重审以后,只有检察院追加起诉了,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才有可能加重原来的处罚。

2.如果案件确实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办?

那么就只有一种途径了,就是在二审过程中首先裁定维持原判,然后启动再审程序。

然后在再审程序中加重处罚,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再审程序的启动可以由检察机关抗诉,也可以由法院自己主动依职权发现。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69条明确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这里的规定与上文中上述不得加重处罚的规定就不一样了,上面明确规定的是不得加重,而这里是一般不得加重。

既然有一般就可以有特殊。

3.当然这里还有另外一种情况

就是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满意、要求重判的情形。

这时候需要看一下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如果案件是自诉案件,那么被害人可以直接上诉。当然能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很少,基本不可能属于自诉案件。

如果案件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的话,就只能到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到法院申诉,看看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