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能看到许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但当这部分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用人单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这名员工在诸城市某药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年近70周岁,在晚上6点从药店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工伤科要我们先去确认关系。我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从仲裁打到中院,都没有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那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呢?答案当然不是了。我代理过很多这类案件,都是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最终都被认定为工伤,这起案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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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今天带上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再次到工伤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的几个异议已经被我们一个一个的否掉:第一是用人单位抗辩,我们没有在那里工作。但是我方提交了交通事故的判决书和当事人与老板的手机通话录音两份,都能证明是死者是在这个药店工作的,还提供了老板给这名员工发放工资的四年的银行流水。

但是老板又提出了第二个异议,说是他个人雇用死者后派遣到个人关系不错的药店来销售他个人的药品。我们又提供了这个药店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了从这个药店注册成立开始所留的企业的联系方式都是这个位老板的。并且这个药店的成立后,前9年的负责人是这位老板的老婆朱某某,且这个药店的二维码收款码是这位老板雇佣的会计王某某。

虽然这个药店的负责人经历了四次变更,但是这些变更仅仅是名义上的,他没有提供这些负责人出资购店的银行交易记录和给员工发放工资的银行交易记录,所以真正的幕后老板依然是李某某本人。

这时老板又提出了第三个争议焦点,说我们没有全日制上班,仅仅是兼职的。我们又提供了老板固定每月发放3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工资转账记录是非常稳定的,对应的考勤上班天数也应该是固定的,而不是随意的。

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他们也没有任何的监控等客观证据来证明我们只是兼职的。

所以至此这位老板提出的三大方面的异议都被我们一一提供详细的证据给否决了。今天我们是第三次在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到工伤科提交材料。我们对于这个案子的结果认定非常乐观。

今天我去的时候也带上了,我在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沂南县人社局,寿光市人社局等办理的超过退休年龄的几个案件,均说明同样类似的案件,我们不需要提交员工每日在单位考勤上班的记录。作为员工,他不可能掌握这些证据材料,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员工必须要证明这一事实。

在其他地方的工伤科,都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所以我希望诸城市工伤科在以后的工伤认定案件中能更好的处理这一问题。总的来说,我们对于这起案件充满了信心!也希望诸城市工伤科能公平公正的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