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狗引发的血案:邻里纠纷升级深夜闯宅反杀
2025 年正月初二,本是一家人团聚的日子,山西长治某小区的两户邻居却闹起了矛盾。申某某的儿子出门打水时,和邻居郭某某家拴在路边的狗起了冲突。申家说,是狗突然扑上来咬人才受惊,情急之下顺着狗链摔了狗,没想到狗死了;郭家不认同,说申家儿子是喝了酒逗狗,还用砖头故意把狗砸死的,还拿出狗链的购买记录,说狗链只有 1.7 米长,狗一直待在自家地界,没越界。
这事儿没及时解决。申家妻子好几次用微信找郭家商量,都没谈成,之后报了警,可郭家人不愿意配合警察调解。本来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事,慢慢变得不受控制了。事发当天晚上 7 点多,山西长治的冬天特别冷,天早就黑透了。郭某某的妻子赵某晖叫上妹夫、外甥等好几个人,气势汹汹地到了申家门口,先砸破了门窗玻璃,接着一脚踹开大门闯了进去。当时申家只有年过六十的申某某夫妇和他们的女儿三个人,面对比自己人多不少的闯入者,这个普通家庭突然陷入了危险。
申家女儿回忆说,这些人闯进来后,就开始乱砸家里的家具,还喊着 “狗比你们一家人值钱”“今晚就弄死你们” 这样吓人的话。混乱中,申某某摸到厨房窗台上的一把刀,在互相推搡扭打的时候挥刀反抗。最后,郭某某当场倒在地上,还有三个人受了伤,郭某某因为左大腿动脉被扎破流了太多血,送到医院也没救过来。
庭审激辩: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11 月 13 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这个案子,庭审开了 6 个多小时,核心争议就是 “申某某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检察院、申家的律师和郭家的律师说法完全不一样,把案子的复杂情况摆了出来。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申某某,同时有不同的认定:申某某把韩某弄成重伤,这属于正当防卫;但把郭某某弄死后,就属于防卫过当了,得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处罚。郭家的律师则完全不认可正当防卫这一说,还提了 “申某某以前是屠夫” 这个点 —— 说申某某以前干过屠宰的活儿,知道怎么用刀、能造成多大伤害,肯定不是慌里慌张地自保。另外,郭家这边还说,郭家人只在申家院子里待着,没带打人的工具,反而是申家有擀面杖、剔骨刀这些东西,而且两边受伤情况差很多(郭家 1 死 3 伤,申家只有 1 人受了点轻伤),不符合正当防卫需要的危险情况。
申某某的律师李圣则有完全相反的看法。他说,申某某是在好几个人非法闯进家里、自己和家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随手拿起身边的东西反抗,事后才知道拿的是刀,而且当时场面乱,申某某也分不清到底在打谁。律师还提到《刑法》里的规定,说郭家人闯进门砸东西的行为已经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了,申某某的反抗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就算造成了死亡,也不用负责任。
关键追问:黑暗中的现场感能否打破卷宗主义?
庭审的时候,辩护律师有个重要的请求,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希望法官能在晚上七八点天黑以后,亲自去案发现场看看 —— 在那种光线条件下,你能看清是谁吗?能分清对方手里拿的是棍子还是农具吗?”
这个问题正好指出了司法实践中 “只看卷宗” 的问题。案件的卷宗里,是侦查人员在光线充足、很冷静的情况下固定下来的静态证据:血迹都标好了编号,笔录写得有条理,现场照片也拍得很规整。但这些整理好的材料,偏偏漏掉了案发时的关键情况 —— 院子里没有足够的灯、突然被袭击的恐惧、人在紧张时的本能反应。为了证明这一点,辩护律师提交了事发时的现场视频,视频里院子黑乎乎的,根本看不清东西,只能模糊看到物体的大概样子,没法判断人的动作和手里拿的是什么。
律师的想法,其实是希望司法能摆脱 “事后站在高处判断” 的习惯。对于正在发生、危险越来越大的违法侵害,判断防卫行为有没有过头,要结合当时的情况综合来看,不能要求当事人准确控制反抗的力度。
案件背后的法治思考
目前案子还没宣判,申某某的行为最后会怎么定性,还得等法院结合所有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决。但这起因为宠物纠纷引发的悲剧,已经给所有人提了个醒:邻里之间有矛盾要理性解决,用违法的方式维权只会让冲突更严重;而司法部门在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更要透过卷宗里静态的记录,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让法律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又能理解人的本能反应,体现对人的尊重。
就像辩护律师的追问带给我们的启发:司法公正不光需要严谨的法律逻辑,还需要贴近现实,能感受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法官真正站在黑暗中的案发现场时,或许才能更深刻地明白,一个普通人在生死关头的每一个动作,都是出于最基本的求生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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