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5: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金额4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5:郝某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04刑初82号

涉案金额:45万元(涉诈金额1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郝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依法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郝某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按比例发还关联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4.1.26

判决日期:2025.05.21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4月、9月,被告人郝某辉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先后两次将自己的11张银行卡及相关配套信息供他人使用,获利1500余元。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查实有被害人被骗的金额为人民币10756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郝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郝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郝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郝某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按比例发还关联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郝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依法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郝某辉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按比例发还关联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