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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史某在某水上乐园游玩时丢失一部价值几千元的手机,姜某捡到后,要求史某支付2200元“感谢费”才能返还手机。史某难以接受该要求,多次与姜某沟通协商,希望能有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姜某拒绝沟通,并将史某微信拉黑。之后,史某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多次与姜某电话联系,但姜某均拒接电话,甚至将公安机关电话也拉黑。史某无奈之下,将姜某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要求姜某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调解:

受理此案后,法官认为,审理这起纠纷,不仅要让史某得到应有的赔偿,更应该让“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气得到弘扬。法官将案件交由驻庭调解员进行调解,并给予法律指导。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通过微信向姜某展开劝说,跟姜某讲道德、讲法律,讲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返还拾得遗失物的具体规定,告知其索要“感谢费”是无理要求。姜某有所触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距开庭时间还有5天时双方达成一致:由姜某当即赔偿史某4000元。史某当天拿到赔偿款,案件顺利结案。此案的顺利解决,体现出多元解纷方式在办案中的良好实践。对于事实清楚、标的较小的纠纷,由调解员先行介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释法说理,让有错的一方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以及后续可能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无须进入繁杂的庭审程序就能迅速化解双方的矛盾,双方甚至不用见面就能化解纠纷,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

法官说法:

宁陵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菲认为,自古以来,拾金不昧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将构成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索要“感谢费”,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拾得人保管遗失物产生的保管费或者送还遗失物的交通费等,并不包含“感谢费”,拾得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感谢费”。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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