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婚生女至国外求学,女方一同前往国外生活,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男方自其名下证券账户及多个银行账户大额取现、转账,女方要求多分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某(女)、毕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毕甲。2016年8月,因毕甲至美国求学,李某一同前往美国生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李某于2022年提起离婚诉讼。
毕某长期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理财,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毕某自其名下证券账户及多个银行账户大额取现、转账。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毕某在短时期内多次实施财产转移行为,情节恶劣,故判决对毕某少分财产。毕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毕某的相关转账、消费发生于双方离婚诉讼后,且金额较高,并非用于家庭事务,毕某也无法作出较为合理之解释说明,在分割财产时毕某应当少分。上海一中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财产分割比例,在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财产后,依法作出支持毕某少分共同财产的判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审慎查明夫妻双方在离婚前一段时间内的财产变化状况,夫妻一方对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的,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某陪同女儿在国外居住,不实际掌控国内的家庭财产。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毕某在短期内大额转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夫妻财产权利,在财产分配时,应当予以少分。
司法实践中,财产转移常伴随着对照顾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的权益侵害。本案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有助于保护婚姻中诚信一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责任意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