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清偿系发包人履行自身债务,并非以转包人财产进行个别清偿,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6条禁止个别清偿之规定。
【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原解释二第24条)
2.《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30条
3.《建筑法》第28条(禁止整体转包)
【法律关系图】
【诉讼主体】
原告: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1. 2017年8月8日,发包人深圳华某管理公司与承包人某国际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暂定总价338万余元,最终以竣工决算为准。
2. 2017年10年28日,某国际公司与四川太某工程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实为整体转包),约定按业主结算价下浮11%支付工程款。
3. 2018年1月1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最终结算金额4397410.17元。
4. 欠款情况:
①发包人欠转包人821 090.86元
②转包人欠实际施工人916 682.89元(已扣除下浮及已付款)
5. 2022年4月2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某国际公司破产清算;四川太某未申报债权。
6. 四川太某诉请:判令发包人直接支付欠付工程款1080118.85元及利息230162.83元。
【法院查明】
1. 四川太某提供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纳税凭证等,足以证明其投入全部人、材、机,系实际施工人。
2. 转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28条而无效,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 发包人对欠付821090.86元金额无异议。
4.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未通知发包人向自己履行,亦未主张该笔债权归破产财产。
【法院认定】
1. 实际施工人身份成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
2. 发包人欠付范围明确(821090.86元),应在此限额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利息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 该清偿系发包人履行自身对工程的付款义务,并非以转包人财产向个别债权人清偿,不构成《企业破产法》第16条之个别清偿。
5. 破产程序中,转包人对该笔工程款不享有实际权益,故不应纳入破产财产。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821090.87元范围内向原告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
1. 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条件:投入+施工事实+验收资料。足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2. 发包人直接清偿限额:以其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为上限,不含利息、违约金等。
3. 破产语境下,转包人未实际投入、未形成对发包人的实质权益,该欠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直接受偿不触发个别清偿无效条款。
4. 提示:实际施工人应及时固定“欠付数额”证据;发包人付款前应要求法院生效文书或管理人书面确认,避免二次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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