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2026年的第一天,这一天的祝福满天飞:都是“鸿运当头,马到成功”!但是,亿万民众欢庆祝福的佳节,却成了民营企业家陶宏建含恨离世的忌日!20年的司法诉讼,终于将这位来内蒙古投资创业的江苏木匠彻底拖垮,他拿着一张不知道何时才能兑现的“法律白条”走了……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2003年。经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组织(牙克石市建设局下设机构),呼伦贝尔市嘉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润达公司)就鸿祥商务中心工程启动招标,工程投资额为8359万元,大连市的仁龙公司中标。但是,由于嘉润达公司拖欠工程款,仁龙公司放弃了在建项目,大批拆迁户无法按时回迁。社会矛盾突显,牙克石市建设局出面协调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垫资收拾这个“烂摊子”。
政府领导出面“协调”,振兴公司不敢拒绝,咬牙筹资完成了6万多平方米的全部建筑。按照当时的市场成本价(框架1400元/㎡,砖混1000元/㎡)计算,该项目整体造价6000余万元,双方约定以两栋商品楼抵顶部分工程款。然而,嘉润达公司却将工程造价拦腰斩至3000余万元,相当于每平方米600多元。这个价格连材料成本都不够,更别说农民工工资和其他费用了。
振兴公司老板陶宏建怎么也想不到:垫资施工“救场”,却把自己害了。伴随着工程款的纠纷,四大“反常现象”出现了:
反常现象之一:欠债的一方起诉了垫资建设方
2005年12月,在支付了2000万、尚欠4000余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欠钱的嘉润达公司竟然把债权单位——振兴公司告到了牙克石市法院,要求振兴公司交付房屋。这可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心”算计“无心”。
为什么说“有心”算计“无心”——懂法律的人一看就明白:嘉润达公司之所以到法院起诉,就是想在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到来之前,通过诉讼占据法定程序主动,将欠债人的被动地位变为原告的攻势姿态。更重要的是,嘉润达的核心诉求直指两栋原本在合同中约定用以抵顶工程款的楼房,其目的是通过法律诉讼规避以房抵债的承诺,从而彻底赖掉这部分巨额欠债。到法院诉讼,本应是公民与企业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当途径,在此案中却异化为欠债方反向钳制债主的工具。
反常现象之二:法官对被告方的“重新鉴定”视而不见
令人震惊的是,该案的审理过程长达18年,其间居然经历了6次发回重审、6次一审,6次二审,一次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这在我国司法审判史上堪称罕见。核心原因是一份“先天残疾”的鉴定报告。牙克石市法院在一审中,在未通知振兴公司、未核实证据的情况下,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将工程造价定为2897万元。而这份鉴定存在鉴定人员资质不符、依据单方复印件等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最终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抗诉程序中明确认定为“程序严重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事实上,当年的工程材料和人工费用清晰可查,各项财务费用也明明白白,想查清楚并不难,审案法官就是不审计结算。法官和嘉润达公司在怕什么?结果,这种“逃避”导致案件6次发回重审、6次一审,6次二审,成为我国司法史上罕见的“程序马拉松”。司法程序本应是探寻真相的通道,却在这里沦为掩盖真相、耗尽当事人生命的关卡,不仅使当事人遭遇了诉讼困境,更是人民法院的耻辱!
反常现象之三:“纸面担保”撬动了保全查封的亿元房产
如果说法院的漫长审理,陶宏建还能看到一缕曙光,到了执行环节他就看不到任何希望了。经过十八年的诉讼折磨,振兴公司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书。2017年,为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润达公司转移资产,振兴公司向呼伦贝尔市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嘉润达公司价值近2亿元的在建房屋。
按照相关规定,解封法院查封的实体房屋,需要向法院提供更为方便执行的资产(比如现金),然而嘉润达公司只是向呼伦贝尔市中院提供了一份由中保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便解封了已经查封的资产。而这家担保公司却是一个空壳子,在注册地无经营场所、账户无资金、股东未实缴出资、审计报告也是由被北京市财政局处分过的机构出具的。呼伦贝尔市中院用“纸面公司”的“空气担保”置换了2亿元保全资产,这一神操作在全国的“财产保全”案件中也堪称奇迹。
在这里再补充一个细节,嘉润达公司曾经无视法院生效查封裁定及法律规定,在房屋被查封后仍然擅自对外出售、交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认定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司法人被依法判处6个月拘役。按理说,这种有前科和劣迹的公司,对其提交的解封材料法官理应进行更严格的审核把关,但呼伦贝尔市中院的法官不顾振兴公司要求核保的要求和异议,居然强行解封了保全的财产,是法官在故意放水,还是疏忽大意?当严肃的财产保全制度被如此儿戏般地破解,法律的刚性何在?。
反常现象之四:非法转移资产却不移送警方
此案件除了用“纸面担保”解封亿元资产,在振兴公司胜诉后,嘉润达公司及其股东还上演了一出教科书式的“拒执”操作:将公司购房款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将公司车辆无偿转让给股东;在诉讼期间,无偿以大量房产为关联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甚至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虚假诉讼以对抗执行。
振兴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但当地检察机关却始终没有依法进行监督,振兴公司只得通过刑事自诉维护权益,可是在刑事自诉材料递交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后,该院拒不接收立案材料,导致自诉案件自申请立案至今半年仍未完成立案程序。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这个案件中的“妖”实在是太明显了!为什么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保全的资产,能被一个漏洞百出的空壳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解封了?为什么欠债企业——嘉润达公司及其股东非法转移资产,办案法院不依法移送警方侦办?“妖”就在那里作害,大家都看得见、摸得着,就是没有“捉妖人”捕捉,检察、纪检呢?
振兴公司是应地方政府部门协调,为解决回迁户安置的燃眉之急才接手“烂尾”工程,但振兴公司被开发商坑害了,深陷拖欠工程款苦海后,协调其入场的领导不见了。政府部门协调引入了企业,却在企业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时未能提供应有的支持与保护。当公权力在需要维护公平秩序时缺位,实际上是对背信弃义行为的变相纵容。
一起长达二十年的诉讼案,拖垮了企业,害死了企业家,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悲剧,更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严厉拷问。当工程款可以被恶意抹除,当司法程序可以空转近二十年,当财产保全可以被空壳担保轻易解除,当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谁还敢在这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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