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试用期已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不能。

法律设置试用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一个磨合期。在该期间双方均可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便做出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

例如当用人单位给予的待遇更低的情况下,同样的工作或同样的薪酬下,劳动者所面临的职场环境和氛围过于紧张压抑,劳动者可以在该期间离职更容易,以避免长期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倘若这类工作可替代性极强,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甚至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考察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职业素养是否符合用人标准。故而法律赋予双方相对于正式劳动合同期间更宽泛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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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用人单位欲解雇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应在试用期内完成对劳动者的考核,并在试用期满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至劳动者。试用期满后,双方将确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丧失试用期解除权

彭某与西安*学院于2018年6月4日签订《西安*学院教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至2018年9月4日。2018年8月31日西安*学院向彭某所在医学院发出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满考核通知书。该医学院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满考核通知书》,应视为试用期限届满合同生效。2018年10月16日西安*学院人力资源中心作出关于彭某同志试用期考核结果的通知,并于 10月24日正式通知彭某于2018年10月29日前办理离校手续。西安*学院之行为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彭某已在仲裁委请求西安培华学院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仲裁委对其该项诉讼请求已经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4221号

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填写各项申请转正表,劳动者在试用期过后才提交,用人单位也会因过了试用期间而丧失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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