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系性与周延性,不仅在于其集成原多部民事单行法律规范,更在于通过精准与系统的效力性评价,为意思自治、行为规则等划定不可或缺的边界。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规则,直接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否定评价,是民法介入意思自治、维护公共利益、交易安全及公序良俗的核心机制。
无效规则贯穿民法典各编,呈现从一般到特殊的规范逻辑。“总则编”确立了无效制度的一般性规则,如无民事行为能力、通谋虚伪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等常见效力否定事由。而涉及无效情形最多的“合同编”,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保证合同从属性、租赁期限、技术合同、融资租赁等具体交易场景有着明确规定。此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也在各自调整领域,分别对担保合同从属性、身份行为、遗嘱处分等规定了具体的无效情形。可以说,民法典中的上述系列规则,共同构成了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评价体系。
为便于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及法律后果系统学习,在对民法典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梳理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相应后果的民法典规定共29条,并整理汇总了关联司法解释,形成如下“一表通”(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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