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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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程序中,行政机关常通过书面文件、笔录等形式认可特定事实,而在后续复议或诉讼中,部分行政机关会推翻此前陈述 “反言”。
那么,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认可事实,复议或诉讼中可以反言吗?
最高院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与刘结明其他强制复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在诉讼程序中,禁止反言,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是证据采信的基本规则。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的认可,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自认更具真实性。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定其认可的事实,复议和诉讼中的反言,不足以否定其证明效力。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一审中刘结明提交的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中心工单号0××1的互联网回复及手机短信回复,塘厦镇镇委委员朱仲平现场指挥拆除行动的互联网截图,均系政府部门在行政复议之前已经认可塘厦镇政府参与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材料。
塘厦镇政府主张,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答复,并非庭审中的自认,且诸佛岭经联社已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自认。但诸佛岭经联社支付雇佣民工和租赁机械费用清单,仅仅证明诸佛岭经联社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不能排除塘厦镇政府组织诸佛岭经联社等相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实施强制拆除的事实,不能否定塘厦镇政府参与强制拆除的事实。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塘厦镇政府再主张,一审未对刘结明提出的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花场的行为系塘厦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一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裁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收到起诉状超过七日予以立案,违反法定程序。
但是,刘结明提出的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花场行为系塘厦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实质是请求审查被诉146号复议决定认为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系诸佛岭经联社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合法的理由,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已经紧紧围绕被诉146号复议决定认定的前述事实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事实;同时,根据刘结明自认,一审判决亦明确,刘结明于2017年9月27日起诉,一审法院于次日立案审理,已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塘厦镇政府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认可的事实,原则上不得在复议或诉讼中反言,只有存在 “损害公共利益、相对人恶意、新证据推翻” 等法定情形的才能除外。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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