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巴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庆梅与被执行人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李彬、谭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鄂2823执恢3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彬应将其所有的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安居一路12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庆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李彬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巴东县野三关镇安居一路12号的房屋,并将前述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赵庆梅。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案外人对涉案房产及土地主张权利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来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声明:除原创内容特别说明外,推送稿件图片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