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三份草案,计划将毒死蜱、中链氯化石蜡(MCCP)及长链全氟羧酸(C9-21 PFCAs)这三大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纳入《欧盟POPs法规》(EU)2019/1021附件Ⅰ的A部分,全面禁止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流通及使用,仅给予极少数行业过渡性豁免。
01、毒死蜱 Chlorpyrifos
- CAS号:2921-88-2
- EC号:220-864-4
- 对中间用途或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
就本条而言,第4条第1款(b)项应适用于毒死蜱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时浓度等于或低于0.01mg/kg(按重量计0.000001%)的情况。
02、中链氯化石蜡Medium-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MCCPs)
- 定义:中链氯化石蜡或“MCCPs”指以下物质:含有下列任何一种线性C14–17氯代烷烃的物质或混合物,其分子式如下:
C14H(30−y)Cly where y ≥ 5;
C15H(32−y)Cly where y ≥ 5;
C16H(34−y)Cly where y ≥ 6;
C17H(36−y)Cly where y ≥ 6.
- CAS号:85535-85-9,198840-65-2,1372804-76-6等
- EC号: 287-477-0及其他
- 对中间用途或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
1.就本条而言,第4条第(1)款第(b)项应适用于下列分子式所示的线性C14–17氯代烷烃浓度之和:
C14H(30−y)Cly where y ≥ 5;
C15H(32−y)Cly where y ≥ 5;
C16H(34−y)Cly where y ≥ 6;
C17H(36−y)Cly where y ≥ 6.
当其存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时,其含量应等于或低于1000mg/kg(按重量计0.1%)。
2.作为例外,允许为下列目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MCCPs:
a)在专业或工业环境中用于"重型"金属加工操作且设有收集系统的金属加工液中的极压添加剂,其使用期限延长至2036.12.31
b)用于下列任何物品的备件及维修中的聚合物和橡胶:
i)陆上机动车辆;
ii)用于农业、建筑、林业或景观美化的机械设备;
iii)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其适用范围涵盖欧盟法规EU 2017/745;
iv)适用于体外诊断器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其适用范围涵盖欧盟法规EU 2017/746;
v)测量、分析、制造、控制、监测、测试和检验仪器
vi)航空航天与国防应用;
在生产过程中最初使用MCCP的设备,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2041.12.31,以较早者为准;
c)在EU 2017/745适用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以及EU 2017/746适用范围内的体外诊断器械中使用的电线电缆中的柔性聚氯乙烯,直至……[请插入日期:附件A修订案生效之日起五年后];
d)用于航空航天和国防领域非结构粘接的粘合剂、密封剂和胶带,直至……[OP:请插入日期:附件A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五年后];
e)弹药及弹药标记所用涂料和涂层,直至……[请插入日期:附件A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五年后];
f)弹药、烟火装置及防御装置以实现特定效果,直至2041.12.31;
g)用于航天和国防设备及其包装的膨胀型涂料和油漆,以抵御极端温度,有效期至2041.12.31;
h)用于维修空间和国防设备以及用于该设备备件的涂层和涂料,前提是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最初使用了MCCPs,直至设备达到使用寿命终止。
3.在制造和工业及专业使用第2点所列豁免范围内的MCCPs时,应避免向环境释放MCCPs;若无法避免,则应将其降至最低水平。应最大限度减少工人接触。
4.在第2(b)至(g)款规定的有关豁免到期之日或之前已在联盟境内使用的含MCCPs的物品,可继续使用。
5.允许在2042.01.01前存在于欧盟境内的、含有第2款(b)项和(h)项所述MCCPs的备件进入市场和使用。
6.将含有第1点所述氯代烷烃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氯化石蜡制造商、供应商和进口商,应在EC 1907/2006号第31条所述的安全数据表中,向其下游用户和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i)第1款所列氯代烷烃的浓度总和(如存在);
ii)当第(i)点所述的总和超过0.1%(重量百分比)时,应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条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释放和暴露。
7.氯化石蜡的生产商、供应商和进口商应使用同一制造商依据相同技术规范生产的具有代表性的氯化石蜡批次,测定第6(i)点所述的总和。该水平应采用经验证的分析方法测定。应主管当局要求,须向其提供所用分析方法的说明以及用于得出第6(i)点所述总和的测定结果。
03、长链全氟羧酸、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C9-21 PFCAs)
- 定义:长链全氟羧酸(C9-21PFCA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指以下物质:符合CnF2n+1COOH公式的直链和支链全氟羧酸,其中8 ≤ n ≤ 20(C9-21全氟羧酸);其盐类;与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相关的化合物,即任何可能降解或转化为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的物质,包括任何含有全氟烷基基团CnF2n+1(其中8 ≤ n ≤ 20)作为结构元素之一的物质。以下化合物不属于与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相关的化合物:CnF2n+1X,其中X=F、Cl或Br。
- CAS号:375-95-1、335-76-2、2058-94-8、307-55-1、2629-94-8、376-06-7、41074-63-7、67905-19-5、57475-95-3、16517-11-6、133921-38-7、68310-12-3及其他
- EC号:206-801-3、206-400-3、218-165-4、206-203-2、276-745-2、206-803-4、267-638-1、240-582-5、269-701-9及其他
- 对中间用途或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
1.就本条而言,第4条第1款(b)项应适用于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及其盐类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存在的总浓度等于或低于0.025mg/kg(按重量计0.0000025%)的情况。
2.就本条而言,第4条第1款(b)项应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相关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低于0.26mg/kg(按重量计0.000026%)的情况。
3.作为对第1款和第2款的例外,就本条而言, 第4条第1款(b)项应适用于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总浓度,当其存在于作为运输隔离中间体的物质中时(该物质符合第3条第15款(c)项定义),且浓度等于或低于10mg/kg(重量百分比0.001%),同时满足EC 1907/2006 规定的运输隔离中间体,且符合该条例第18条第4款第1项第(a)至(f)项规定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全氟碳链等于或短于6个原子的氟化学品时,
4.就本条而言,第4条第1款(b)项应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相关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低于0.26mg/kg(按重量计0.000026%)的情况。
在生产和使用含全氟烷氧基基团的氟塑料和氟橡胶过程中,凡非有意形成的C9-21全氟烷氧基化合物排放均应避免;若无法避免,则应在技术和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可能减少排放。
5.作为对第1款的例外规定,就本条目而言,第4条第1款(b)项应适用于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及其盐类浓度总和等于或低于1mg/kg的情况(0.0001%重量)的浓度总和,前提是这些物质存在于聚四氟乙烯微粉中,且该微粉的运输或处理目的是将C9-21全氟烷基物质及其盐类的浓度总和降低至低于0.025mg/kg(0.0000025%重量)的限值。
6.允许在下列用途的半导体中使用C9-21全氟烷基化合物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直至2030.12.30用于以下设备的备件及维修:
a)在2023.12.31前投放市场的用于内燃机动力船舶的电子设备;
b)在2023.12.31前投放市场的电子设备,适用于已停止批量生产的陆上机动车辆。
7.含有C9-C21全氟烷基化合物(PFCA)、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物品,若在2023.12.31前已在欧盟境内使用,可继续使用。
04、合规建议
目前草案已进入公众咨询期,相关利益方可通过欧盟委员会官网对修订草案提交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此次拟新增的三项物质,预计将于2026年正式通过并实施,将成为出口欧盟产品必须重点关注的合规新门槛。
近年来,欧盟POPs法规更新频繁且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我国产品出口欧盟因违反POPs法规而被违规通报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企业应及时关注法规动态,应对调整策略,确保产品符合新的法规要求,降低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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