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鉴定,发现自身因素是导致95岁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而车祸的损伤只是次要因素。”梁先生对此提出质疑,称“对方家属还获得了一笔赔偿,为什么我父亲却被判了一年两个月?”
据了解,案件近日出现了转机,广东省高院已认为该案量刑明显不当,决定进行再审。
事故回顾——
男子在倒车时撞倒95岁老翁,后者住院三个月后不幸去世
此次事故的肇事司机梁某清,今年60岁,居住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某小区。
梁先生表示,父亲原为一名货车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为林姓女车主驾驶轻型厢式货车。
根据梁先生回忆,2023年2月2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父亲是前往辉源钢箱厂为那辆轻型厢式货车的氧气机进行维修,但由于未能维修成功,父亲便驾车离开,随后在倒车时不慎碰撞了行人。
据梁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阳江市高新区的234国道3285公里处,辉源钢箱厂门前的道路上。父亲在倒车过程中,突然听见异响,随即下车查看,发现一名老翁摔倒在地,便立刻拨打了120求助,救护车迅速将老翁送往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护,交警也随之抵达现场展开调查。
经过诊断,老翁的右脚出现多处跖骨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左侧第5-7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身上还有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意外的是,老翁于同年5月22日晚上11时左右,突发心跳、呼吸停止,心电监护结果显示为一条平直线。
病历记录指出,医护人员立即进行了心脏按压,静脉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措施进行抢救,并与家属进行电话沟通,但家属拒绝进行气管插管等有创的救治方式。尽管持续进行了抢救,老人始终未能恢复自主心跳与呼吸,双侧瞳孔直径散大且对光反射消失,最终确认死亡,死亡原因被记录为呼吸心跳骤停。
据悉,老翁姓黄,来自阳江市高新区,享年95岁。
责任认定——
交警认定司机对车祸承担全部责任,鉴定显示老人自身因素是死亡主因
2023年3月23日,阳江市交警支队发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当时梁某清驾驶车牌号为粤Q0GXXX的轻型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未能了解车后情况导致碰撞黄姓老人,从而造成其受伤。
交警表示,梁某清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而没有证据显示该老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他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黄老翁则不负责任。
同年8月2日,阳江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老翁的死因进行了评估。
该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指出,黄老翁如今已是95岁高龄,免疫力及恢复能力显著降低,虽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得到治疗并趋于好转,但期间却并发了其他疾病。经过系统剖验和法医病理学检查,结合病历资料,该机构认为,黄老翁本身存在多种慢性疾病,在遭遇交通外伤后并发支气管肺炎,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而去世。
同年10月13日,鉴定中心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指出,老人的自身因素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而车祸造成的损伤则为次要原因。
赔偿情况——
死者家属获得60.2万余元的赔偿,但并未向司机出具谅解书
2024年9月,黄老翁的子女将梁某清、车主林某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和广东分公司诉至法庭。
两位原告称,经此交通事故导致父亲受伤后去世,作为家属,他们遭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9.6535万元(城镇支配59307元×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用75935元、医疗费用13.7万余元,共计约64.65万元。在减去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医疗费以及车主林某提供的10000元后,要求赔偿的金额约为61.85万元。
经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的审理,被告平安保险阳江支公司及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表示,黄老翁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由此认为两个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30%。对此,法院则认为,尽管老翁的身体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这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下的受害人过错,因此不应减轻交通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因此这一主张被法院不予采纳。
2025年2月25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黄老翁子女60.2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9.653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梁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后,他们曾多次携带水果和其他礼品前往医院探望老翁,也多次向他家人致以歉意,期盼能获得谅解书,但都遭到了拒绝。
判决结果——
司机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申诉后广东省高院认为量刑明显不当并决定再审
梁先生回忆,2023年11月26日上午,他的父亲接到了阳江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的电话,叫他去一趟,称有事找他。“那天中午我父亲去后便被控制,次日由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梁先生表示,他的父亲在同年12月6日得到取保候审,“那天晚上9点左右,我去看守所将他接回家。”
之后,梁某清先后经过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取保候审。
2024年9月29日,江城区检察院指控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并向江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称梁某清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了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指出,梁某清犯罪后自行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在庭审中,梁某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未持异议,但认为检方的量刑建议过重,希望能获得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
同年11月25日,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梁某清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梁某清对此判决不服,向阳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我们向阳江市中级法院提出了申诉,却同样被驳回。”梁先生提到,随后,他们以交通事故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原因、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款等理由,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申诉。
2025年9月25日,广东省高院出具再审决定书称,其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
同时,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暂停原有判决、裁定的执行。
目前,该案再审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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