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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员工在职13年自愿放弃社保换取每月500元补贴,离职后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公司补缴后要求员工返还补贴,一审支持公司诉求,二审却撤销原判驳回公司请求。这一反转背后的法律依据,正是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01 案件背景

2007年11月,林强入职江苏一家制造企业,成为一名车间工人。入职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了一条特别约定:若员工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可按月发放社保补贴。

面对每月500元的现金补贴,林强动了心。他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声明自愿放弃社保,每月领取500元社保补贴,社保问题自行解决,与公司无关。承诺书还特别约定,如果违反承诺,他将双倍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就这样,这种状态持续了13年多。直到2021年1月,林强辞职离开公司。离职后不久,他向当地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他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2024年6月,人社局作出《社保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认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责令公司为林强办理2007年11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登记。随后,人社局又先后三次发出催告书。

02 一审判决:放弃社保无效,补贴应当返还

公司按人社局要求履行了补缴社保的义务后,将林强告上法庭,要求他双倍返还公司支付的社保补贴金共计1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并不能依据双方意思自治加以排除。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基于无效约定所取得的社保补贴应予以返还。关于补贴金额,法院根据林强签署的两份承诺书内容,认定2012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公司已向林强支付社保补贴53500元,林强应予返还。

2025年初,一审判决林强返还公司社保补贴53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03 二审反转:公司漏了关键一步

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令他没想到的是,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竟发生根本性转变。

二审法院指出,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承诺无效。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尚未为林强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故其向林强主张返还社保补贴的条件尚不成就需待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再行主张

2025年11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04 法律分析:新旧案例对比揭示裁判标准变化

这一案例与早期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形成鲜明对比。2019年,北京一起类似案例中,员工签署放弃社保声明后领取补贴,离职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法院判决公司补缴社保后,员工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不过,这些早期案例中,法院支持公司追回社保补贴的前提,都是用人单位已经实际为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而2025年新的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使这一规则的适用更加明确:用人单位必须先完成补缴义务,然后才能主张返还补贴的权利。这意味着补缴社保是要求返还补贴的前提条件,二者有明确的先后顺序。

06 网友观点

部分网友支持二审判决:“这不是撤销,是要求完成在先义务”,认为公司应当先履行补缴社保的责任,然后才能主张权利。

有网友指出实质公平问题:“公平交易,不然劳动者退回补贴公司不补缴怎么办?”

也有网友关注实际操作问题:“补缴以后就可以重新起诉员工返还了呗”,指出公司补缴社保后仍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补贴。

还有网友提醒:“很多公司是强行把员工原有工资拆一部分名义上定为社保补贴,其实不是真正的社保补贴”,指出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变相操作问题。

案件来源:(2025)苏04民终4667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