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9: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746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9:温某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11刑初193号

涉案金额:746万元(无获利)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被告人温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取保日期:202X.11.13

判决日期:2025.06.30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冬天,被告人温某辉与赌博网站工作人员添加微信并与其约定,温某辉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在该平台帮助赌博玩家转账使用三个月,该平台向温某辉支付1200元好处费。2019年初,温某辉分别找到杨某安、温某召甲、董某业(三人均另案处理),告知杨某安和温某召甲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玩家流转赌资,承诺支付给二人每张卡300元租赁费,告知董某业办理银行卡帮助其走流水可办理大额信用卡。温某辉将收到的杨某安、温某召甲和董某业提供的三张银行卡、U盾、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卡(温某召甲提供的银行卡等材料为温某召乙让武某磊办理)按照赌博网站微信好友指定的地址通过顺风快递邮寄到河南郑州市一指定地址。后温某辉微信上被上述赌博网站微信好友拉黑,未获得好处费,温某辉也未向杨某安、温某召甲和董某业支付过好处费。

根据调取上述三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显示:杨某安名下交通银行卡(6222××××6162)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单项流入资金2952471.81元,支出2952471.81元;武某磊名下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6月28日,单项流入资金3107158.39元,支出3107158.39元;董某业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自2019年4月14日至7月15日,单项流入资金1406261.31元,支出1406261元。上述三张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共计7465891.51元,支出7465891.2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温某辉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温某辉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属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温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辉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按要求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温某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