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件监护权纠纷,一位老父亲,年近九旬,老伴已经不在了,两个儿子,经宣告均为老人的监护人。平时老大照料老人的生活,同时也管着老人的钱。为了方便,他把老人的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老二本来对老大把着老人的钱就不满意,得知这件事后以老人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老大把钱还给老人。
案子看着不复杂,承办人经过审理发现,好像也不是那么简单。
老大把老人的钱转到自己账户确实不应该,但经过调查这笔钱被他单独放在一个账户里,平时只用于照料老人,钱款去向非常清楚。询问老人其他亲属,都反映说老大对老人照料的很好,他们都很放心,老大之所以把着钱,除了方便照顾老人,还有就是老二一直对老人的财产有“想法”,这回起诉也是想通过插手管理老人财产,实现自己的目的。
承办人有点为难了,觉得下判决很简单,让老大把钱退给老人,兄弟两一起管钱,但是他们家这个情况,老二可能借这个机会插手老人生活,以监护人的身份掣肘老大,最后老人的生活反而可能会出问题,案件审结了,社会效果可能不好。
这种情况下,承办人向庭里求助,庭里做了三件事。
一是协助。
承办人检索了大量的案例,发现一个兄弟法院最近审结了一件类似的案件,审理思路很有参考性,就想和这个案子的承办法官联系一下好更深入的请教,但是承办人不知道那位法官的联系方式,内网cocall发了消息对方也没回应,于是请庭里帮忙。
嗯,还挺巧,庭里的领导和那个法官所在庭的领导认识,两个庭还一起搞过共建,于是帮忙要到了那位法官的电话,承办人经过深入沟通,有了比较满意的审判思路,很快完成了判决。
二是把关。
判决写完后,承办人请庭里把关,庭里看完判决初稿,提了三条意见:
一是文书审理经过部分载明原告本人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已经年仅九旬,生活需要子女照料,出庭的可能性不大,这一点承办人核实是否有误;
二是文书中出现了“14000余元”、“两万余元”,同一种情况两种书写方式,是否予以统一?
三是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而判项中除了返还钱款还对钱款今后如何使用进行了判决,是否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人参考这三条意见,经过反复核对和研讨,对判决重新进行了修改。
三是协调。
文书修改完成后,庭里再次讨论时发现本案诉讼费很高,经了解得知本案标的额比较高,立案时立案庭比照财产类案件进行了收费,对这一点承办人也不是很认可,认为诉讼费按件收费更妥当。经过查询,审判实践中监护权纠纷确实两种收费方式都存在,这种跨部门的议题自然是庭里出面去协商。
这个案子不算什么大案难案,之所以会详尽记录,只是想通过这个案子说明,大家看到裁判文书时可能只注意到了文书上承办人的名字,但实际上承办人审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事实调查、审理思路、法律适用、部门乃至单位间的协调等等,他并不是单打独斗,是在各方面的帮助、监督和协调下,才把案件顺利审结的。现在对于审判工作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的,特别是家事案件,更加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审判工作更加精细化。因此,对于审判过程的复杂性,需要大家了解、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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