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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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常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未过户能否撤销?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夫妻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本案焦点是: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条款的撤销及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

本案中,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

实践中,只有以下两种可撤销的例外情形:

1.另一方明确同意:需另一方监护人书面认可撤销赠与,且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2.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如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被欺诈或胁迫同意赠与,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撤销,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

需注意:单纯以 “未过户”“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等为由,均不能构成撤销事由。

周军律师提醒,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即使未过户,原则上也不得撤销。房屋遇拆迁,补偿利益原则上归未成年子女所有。

此类约定兼具财产分割与抚养保障功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优先于普通赠与规则。建议当事人严格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及时办理产权过户,避免因单方反悔引发法律风险。若产生纠纷,可由另一方监护人代表子女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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