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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与2010年5月结婚,在A城市生活,结婚后双方剩余有两个子女,婚后,女方因男方好吃懒做,态度冷漠等原因,与男方感情逐渐淡薄。双方于2018年开始分居,2020年女方外出打工,从2020年至2025年,男方及子女在A城市生活,女方在B、C、D辗转打工,在这些城市生活。张某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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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里就涉及到离婚诉讼当中“分居”的概念,离婚诉讼当中的分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二是“分居”。

这两个条件,原告作为起诉离婚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

“感情不和”可以通过发生过言语冲突、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和报警记录等。

对于“分居”,虽然理论上不以双方分开居住为条件,但是如果不分开居住,男女双方容易各说各话,通常很难证明夫妻分居的状态。所以,从有利于解除婚姻的角度,准备离婚的一方应尽可能另找居所居住,并保留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分开居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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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中,张某(女)与李某分开居住已经有8年多,但女方删除了男方微信,双方直接沟通的记录极少,所以在证明“感情不和”这一点上存在难度。好在女方在2023年3月通过短信的方式向男方发送了离婚协议,双方有一些因此不愉快的沟通记录,可以证明双方至迟在2023年3月开始就感情不和,至今已经超过2年。

综上,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认定,作为准备起诉的原告应在两方面有有意识地保留一些证据,不懂的地方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快达到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