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小米SU7 Ultra因可选配的4.2万元碳纤维挖孔机盖陷入虚假宣传争议,维权车主称该配置实际功能与小米创始人雷军此前所说“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的宣传不符,案件11月10日首次开庭,于11月20日完成开庭质证。
目前该案仅完成质证,尚未宣判。此次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虚假宣传案,是首例进展到开庭质证的诉讼。
本文通过网络搜索,根据2025年11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开庭质证情况,整理了小米方律师的辩护材料及核心抗辩理由,在此基础上进行简要分析。
案件背景
案件起因:今年5月,部分车主发现花费4.2万元选装的SU7 Ultra碳纤维挖孔机盖,其“双风道散热”的实际功能与当初雷军在微博等平台宣传的“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存在较大差距。该微博在8小时后被删改。
维权诉求:维权车主认为小米涉嫌虚假宣传,并提起诉讼。有车主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小米退还2万元定金,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
目前,已有百名车主联合诉讼要求退定金并三倍赔偿,维权群超300人。
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信息
管辖权争议:在此前的法律程序中,小米曾就部分类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希望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审理,被苏州等地法院驳回,为车主在本地维权提供了案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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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小米法务在辩护中指出,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的销售公司(如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和小米汽车的生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希望法官区分责任主体。
一、辩护策略与证据材料
1.雷军删除微博的行为
“及时更正”:辩护方称雷军发布的“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支持轮毂散热”等微博在发布8小时后即行删除,属于“已及时更正,不构成误导”。
辩护主张“不应视为误导”,即删除行为本身证明其自身不存在持续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2.主观故意的认定
“不建议购买”:辩护称,雷军在发布会及直播中多次明确表示“不建议普通用户购买”,并主动说明4.2万元价格较高。
辩护方据此证明小米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
“雷军不懂结构”:有报道称,小米法务团队提出了“雷军不懂汽车结构,其微博发言不算公司官方承诺”的辩护观点。
辩护方以此为据,希望切割个人言论与公司责任的关联。
3.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中无宣传内容:辩护方称宣传内容未写入购车合同。
因此,辩护方称不构成违约。
非决定性因素:辩护方强调,4.2万元选装费在总价款超50万元中的占比不高。
据此,辩护方称选装并非消费者购车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4.关于功能的证据
《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辩护方提交该报告,用来证明机盖“具备气流导出和辅助前舱散热功能”。
据此,辩护方认为前期宣传非虚假宣传。
结构变更:辩护方称,因挖孔版取消了前备箱,“内部结构也改了”,属于事实。
辩护方以此证明非虚假宣传。
5.当庭提交84页新证据材料
11月10日首次开庭时,小米方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84页、共14组新证据,导致庭审延期,新证据材料包括:
•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
•机盖设计图纸;
•发布会及直播视频资料;
•社交媒体内容截图;
•官方宣传文章;
•购买协议与三包凭证等。
二、原告(车主)观点的法律与技术依据
数据质疑:维权方认为风洞报告数据显示,其变化量微小,与真实风道效果差距甚远,且此前小米从未向车主展示过该报告;
舆论批评:小米辩护方所说“老板发言不算数”,其辩护不合逻辑,是“对用户智商的羞辱”,损害其品牌形象的信任。
原告的核心主张:宣传功能与实际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宣传。
1.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车主提供的实测视频(纸巾测试不动、拆解显示未连通刹车系统)直接质疑“双风道轮毂散热”的核心功能。
《广告法》第28条:商品的性能、功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4.2万元选装费说明了该功能的价值,对购车决策具有明确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
维权方指出,在宣传中未出示《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等材料。
2.技术标准依据
宣传的功能需要可验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使用歧义性语言或未明确量化指标的宣传易构成“引人误解”。
雷军“双风道直接导向轮毂”的表述具体明确,而非模糊的“辅助散热”,应接受可量化的技术检验进行验证。
行业惯例:汽车空气动力学部件的功能性宣传通常需配套风洞测试数据、CFD 仿真数据及实车测试报告。
小米虽提交《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但车主质疑数据变化微小且从未向消费者公示,不符合技术透明度要求。
简单点评:原告方的主张,法律事实清楚,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宣传内容与实际结构存在实质性差异且该差异影响购买决策。
三、辩护方(小米)抗辩的效力分析
1.“及时更正”(删除微博)
法律评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行为不等于消除影响。司法解释要求考量“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
雷军的微博在删除前已有大量消费者基于该宣传锁单(实施消费行为),损害后果已形成。
点评:此抗辩难以完全免责。
2.“主观无恶意”(雷军说不建议买)
法律评价:主观意图不是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纳客观标准,只要宣传内容虚假且误导消费者即成立,无论是否故意。
点评:“不建议购买”与“功能强大”的宣传自相矛盾,可能构成误导性信息的不一致。
3.“未写入合同”
法律评价: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7条,经营者通过直播、平台推荐等方式进行的商业宣传均属于要约邀请,未写入合同不影响虚假宣传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网络展示、演示、说明均属于商业宣传范畴。
4.“非决定性因素”(价格占比)
法律评价:司法实践中采用“合理消费”的评价。对于50万级别的汽车,注重性能的消费者,空气动力学配置价值4.2万元,不能排除其为核心购买动机之一,应认定具有实质性影响。
此抗辩与合理消费的司法实践评价脱节。
5.“结构已改变”(取消前备箱)
技术评价:该抗辩明显属于偷换概念。宣传的核心是“为轮毂散热的风道”,而非“有无结构变化”。取消前备箱的调整,与设计中的双风道功能无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功能已经实现。
6.《风洞报告》证据
技术评价:功能性部件的功能评测,需提供工况条件、量化数据、对比测试。若报告仅显示“辅助前舱散热”而非“轮毂散热”,则与宣传不符,并且数据变化微小可能属于测量误差范围,难以证明4.2万元的功能性溢价是合理的。
四、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的缺失问题
1.缺乏国家标准
目前对汽车“功能性外观件”(如散热风道)无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依据企业标准。这或导致以下问题:
•夸大宣传难以界定:企业可能夸大功能,却没有明确的技术红线;
•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消费者因需要自费委托第三方检测,将付出极高的金钱和时间成本;
•监管存在盲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因为缺乏技术判定依据,无法有效判定。
2.专利与宣传的脱节
有专家指出,若小米在专利申请中明确“风道未直接连通刹车系统”、“日常车速下散热效果有限”,则在宣传时或不会被夸大。这个问题反映出企业内部技术、法务、营销部门缺乏有效的协同,在专利材料的撰写时没有起到“限制夸大宣传”的作用。
五、裁判方向预测
本案可能在以下焦点中衡平:
六、结论
虽然小米方的辩护理由在法律和逻辑上存在多处缺陷,但是在技术证据层面仍具有博弈的空间。
比如,若《风洞报告》确实能够证明存在“部分气流导出”的功能,法院有可能认定不构成“完全虚假”,但属于夸大宣传导致的“引人误解”。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除民事赔偿外,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罚款。
此案影响最终责任范围认定的关键,在于是“功能夸大宣传”还是“完全虚假”的定性。
点评:小米的法务团队,至少说本案的辩护团队,是不是该换人了?
附:网络流传的经网友整理后的小米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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