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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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那么,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过错方还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高院在《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焦点是: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过错方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教学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却酌定宏盛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20%以内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存在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涉《教学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日期为一年,自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8日。2013年4月26日,宏盛公司向电子信息学院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有承包工程项目在该年度5月6日前完工交付使用。若不能按期完工,除按照合同约定处罚外,自愿每天再加罚一倍罚款。

2013年5月6日,电子信息学院、宏盛公司同工程监理方召开教学综合楼工程例会并形成会议决议,宏盛公司承诺承包工程于2013年5月16日前施工完毕。

2013年8月29日,电子信息学院针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向宏盛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并就教学综合楼工程后续施工形成会议纪要,宏盛公司保证五日内(2013年9月5日前)予以整改完毕交付电子信息学院使用。

宏盛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义务,按时完工、交付工程。宏盛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下发宏建发[2012]12号文,显示张新峰为电子信息学院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执行经理。原审庭审中电子信息学院举证显示已向宏盛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张新峰支付了施工进度工程款。

从上述事实可见,宏盛公司一再承诺按新确定的工期完工、交付工程,但一再违反自身承诺,对于工期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判决并未认定工期延误系仅由宏盛公司一方面原因造成,而是认为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主要是由宏盛公司造成。就赔偿范围而言,鉴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主要是由宏盛公司造成,工期延误确实对电子信息学院造成了较大损失,一二审判决判令宏盛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责任,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责任或返还财产责任,责任划分核心是 “过错与损失的匹配”。有过错方需赔偿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复杂场景下可咨询专业合同律师,精准认定过错比例与赔偿范围,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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