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苏州海关在进境邮包查获200粒三唑仑,吴国雄律师:走私三唑仑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不起诉、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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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 深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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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消息,12月1日,南京海关所属苏州海关在进境邮寄渠道查获三唑仑200粒。
该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个进境邮件实施机检查验时,发现邮件图像显示异常。经人工开箱彻查,发现国家管制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唑仑2盒,共计200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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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唑仑俗称“迷魂药”,具有催眠、镇静等作用,因该药成瘾性极强,我国将其归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制。目前,海关已暂扣该邮件。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一、2005年1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6号)称:三唑仑为镇静安眠药,为更好地保证三唑仑的合法医疗、科研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将三唑仑由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
二、当前最新版本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药化监(2013)230号)发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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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走私三唑仑量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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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起诉的案例:检察院以“用于治疗自身失眠疾病,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请不要理解为只要用于治疗就不构成犯罪)
2018年11月15日,周某某明知产自日本的处方安眠药Triazolam(三唑仑)系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况下,向蒋某某购买2盒该种药物,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后蒋某某在明知周某某所求购的药物系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日本卖家“Aomine Daiki”购得原产于日本的处方药Triazolam2盒,货物由“Aomine Daiki”从日本直邮进境寄至周某某住处,包裹面单号为EJ66080****JP。
2018年11月21日,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监管进境快件过程中,发现编号为EJ66080****JP的邮包内存在异常情况,经开包查验,邮包内放有标注Triazolam的药物2盒,共计药片200粒。经鉴定,从上述药物中检出国家一类管制精神药品三唑仑成分,净重22.2克。逐刑事立案。
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购买该药品是用于治疗自身失眠疾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五、走私判决案例
案例1 从日本购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57盒(共计5700粒)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陆某、曹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被告人周某联系,自日本购买“三唑仑锭0.25mg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由日本的供货人将三唑仑睡眠导入剂伪报为酵素、保健品等品名,通过EMS国际邮件寄送至曹某、陆某等人指定的国内收货地点。购货款由曹某、陆某等人支付给周某,周某从中赚取差价后再支付给日本的供货人。被告人周某通过上述方式向被告人陆某、曹某等人贩卖三唑仑睡眠导入剂57盒(共计5700粒)。
二、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陆某通过微信昵称“M.I.A(早睡)0.25”联系,自日本购买5盒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500粒)。10月21日,该邮件被金陵海关查扣,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
三、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采取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陆某、微信昵称“木木”等人贩卖三唑仑睡眠导入剂32盒(共计3200粒)。其中,被告人陆某通过上述方式购得23盒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2300粒)。
四、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陆某向微信昵称“龙少”购买6板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60粒)。
五、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陆某先后44次将其自被告人周某等人处购得的三唑仑睡眠导入剂,以邮寄的方式贩卖给QQ好友“眯眯眼”等人,共计贩卖63板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共计630粒)。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陆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2 走私日本三唑仑共计100粒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戚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微信昵称“此号不收款”(身份不详)、“婷婷宝贝”(身份不详)的人从日本购买了100粒三唑仑(俗称“日医工”,025)。为逃避海关监管,戚某使用收件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XX镇XX”、收件人名称“沙海”、收件电话“155××******”等虚假信息收件。2019年7月3日,包裹单号EG703261463JP、申报品名为“Vitamine维生素”的邮件从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邮寄进境,当月5日,戚某在全椒县XX镇XX小区门口取件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从邮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0克。侦查人员对查扣的戚某涉嫌走私的疑似精神类药品三唑仑的邮包进行提取称重的过程,戚某涉嫌走私的疑似精神类药品三唑仑共计100粒,净重量总计10g。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三唑仓成分。
被告人戚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3 邮寄走私三唑仑睡眠导入剂8盒800粒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三唑仑”系国家管制类精神药物,仍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渠道,以每粒约10元的价格多次委托朱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为“日本处方”)从日本代购含有国家第一类精神药品“三唑仑”成分的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并约定邮寄入境,后李某某、朱某使用虚假身份,且采用更换药品包装等方式逃避海关查处,将上述药品通过国际快递寄送至济宁微山。截止案发,李某某购买三唑仑睡眠导入剂8盒800粒共计0.2克,支付金额10838元。李某某购得上述药物后,部分用于自身吸食,其余部分向石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石头记”)等人售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国家对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严格管制,在无明确医疗目的的情况下,仍予以走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4 邮寄走私100粒三唑仑药片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三唑仑系国家管制类药品,服食后有成瘾性、镇静及致幻作用,仍在河南省获嘉县通过Telegram平台向“老杰克船长”等人求购,其在明知“老杰克船长”系从境外邮寄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老杰克船长”购买10粒三唑仑,由何某某(已判刑)在收到境外邮寄走私的药品后,按照他人指示在福建省南安市**镇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贾某某。2020年11月12日,东渡海关缉私分局从何某某处扣押到100粒三唑仑药片。经鉴定前述扣押的物品中检出三唑仑。被告人贾某某于2021年6月23日在河南省新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贾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5 走私三唑仑4片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从国外购买国家管控精神类药物三唑仑4片,并预留虚假姓名及联系方式收取快递。该单国家快件由北京入境通关后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朝阳刑侦支队禁毒大队将包裹中四片药品可疑物随机取出三片称量送检,剩下一片放回包裹中继续下行。接案件协作线索后,2024年3月6日21时许,秦皇岛市海港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海港区某某超市快递点将收取境外快递的李某某当场抓获。经国家毒品实验室北京分中心鉴定,送检的三片药品(北京扣押)中检出三唑仑成分;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一片“不明蓝色药片”(秦皇岛扣押)中检出三唑仑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走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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