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草青
一向遇到坏人行凶时,为了保全自己和他人免遭伤亡,情急之下所发起的自卫还击,把对方打伤或打死,往往会因”防卫过当”而被判刑或向对方赔偿。现在不用了。当坏人开始行凶或结束过程中,为制止不法侵害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可以反击。自卫一方致嫌疑人伤亡的,将属“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指导意见称,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意见还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多年来,无数涉及正当防卫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以及人们的愤愤不平,就是好人得不到好报。尤其是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后,将犯罪分子打伤打死后,不仅没有立功嘉奖或表扬,反而锒铛入狱。其中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有限界定。这是近年来好人难当,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或不敢见义勇为的直接反应。
比如一周前,“湖南永州踹伤猥亵者”反被刑拘一案,就是较为典型的正当防卫而被错断的案件。好在警方及时解除了对行为人的刑事拘留,并展开重新调查。但却在民间造成不好的影响。
人们说,难道法治社会也好坏不分吗?
当今社会,无论国外国内,都有严刑酷律。但人们普遍认为,善行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律条。比如,见义勇为、惩恶制霸同属善行,也是做人准则和道德标准。否则世上就没有是非可分,就会乱套。以此衡量,善行不管遇到什么结果,是不能也不该论罪的。如果论罪,违法就成了正当。业界的看法也是:司法实践必须考虑道德情感行为。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
以此推及“正当防卫”,刑法的合理性就应该来自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所说:“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让它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上的润滑剂让法律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
将踹伤猥亵者的胡某行为定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焦点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时间节点上。当猥亵者试图逃离时胡某将其踹伤。将他的这种攻击性行为视为不合防卫的时间,而断下“既不是正当防卫,又不算防卫过当”。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警方将其刑拘。
以前在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界限着重在于起因,时间和对象条件。当侵害结束,仍然穷追猛打致伤致死人命的,将被判定为防卫过当而被量刑。这就是好人不得好报,而给坏人钻了空子。现在将不是这样。
对于一系列的类似的此案,在中国各地几乎经常发生。比如,2016年的“于欢辱母杀人案”造成一死三伤,最终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2018年的“昆山龙哥夺刀反杀案”,造成一死。五天后宣布无罪释放。都是由强大而汹涌的民意和舆情,推动和影响了司法机关。在法条没有修改前,按正当防卫对个案作了特殊处理(尽管少,但却深得民心)。直到现在,正当防卫还是成了敏感而又模糊的边界。业界和民众就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仍在争论不休。
有了新的法规,从司法部门到吃瓜群众都会按法厘清了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等以前的模糊边界,把法治的天平朝向正义一方倾斜。起到社会声张正义的作用。从此也能看出,亿万人民对公平、正义、公正的执著追求,每每走在法条的前列,而有关正当防卫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却严重滞后。
罗翔在援引英国刑法学家詹姆士,斯蒂芬的一句话给人新的启示,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公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