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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方(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方)在起诉(或仲裁)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全案件逐年增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此类案件的标准较一般案件有所不同。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裁判案例,结合已经办结的“诉前禁令”案件进行分析,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实践思路。

一、“诉前禁令”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立法情况梳理

“诉前禁令”又称“诉前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争议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前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方实施某种行为,以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的临时性措施。

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制度源自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中的临时禁令制度[1]。目前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未单独就“诉前禁令”进行规定,但法释〔2018〕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查知识产权保全案件规定》)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所引发的行为保全案件纳入审查范畴,这当中就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202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意见。

此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为保全案件指引》),为该院办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引。

二、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令”前的审查要点及案例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诉前禁令”类案件的标准较一般案件有所不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具体包括以下五个因素:第一,所涉权利的类型或者属性;第二,所涉权利是否经过实质审查;第三,所涉权利是否处于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程序中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性;第四,所涉权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第五,其他可能导致所涉权利效力不稳定的因素。

在(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专利相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涉案专利系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在某甲公司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前,某乙公司虽已就涉案专利权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尚在审查过程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权宣告无效之前,涉案专利权效力尚属具有稳定性。

在(2024)最高法知民复2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针对力某维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已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虽然当事人可就该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涉案专利权效力现已属不稳定,行为保全的权利基础已经动摇。

在(2024)最高法知民复3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泽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布图设计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芯某公司、驰某公司虽然主张泽某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但并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应认为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效力相对稳定。本案中某愿景公司出具的《布图设计比对报告》清晰度较高,相关布图设计客观呈现,层次分明,且剖片所用芯片系泽某公司公证购买的芯某公司销售的TSxxxx芯片,泽某公司起诉时提供了相关公证材料,初步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泽某公司涉案布图设计相似度较高。据此,可认定本案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申请人无锡市某农协会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农科公司、上海某超市公司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案中,惠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某农协会系“陽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对第三方采取合理必要的法律行动、诉讼或步骤,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法院立即作出裁定并赴上海某超市公司总部送达裁定书,并予提醒。收到裁定书后,涉案超市于第一时间撤下包含侵权字样的授权牌[2]。

在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刘某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系《XXX字-2025-I-00XX》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已提交了被申请人刘某实施侵权的初步证据证实刘某未经授权擅自在某APP平台以极低的价格销售、传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视听作品网课资源,随后利用百度网盘等方式向买方发送传播,谋取非法利益。法院还通过电话询问,刘某认可其在网络上出售案涉网课的事实。法院认为如不立即制止相关行为,将使某文化传媒公司合法权益受到重大影响,遂在48小时内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并向刘某送达,责令刘某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删除其计算机存储的涉案作品内容[3]。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案例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为保全案件指引》可知,在侵害商标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申请人以商标权、著作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提交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用于证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稳定性;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申请人除了提交相关权利证书以外,还应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用于证明专利权利具有稳定性。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具体包括: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第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第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第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2024)最高法知民复3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初步查明的事实可知,芯某公司、驰某公司的50片硅片(折合约50万颗芯片)即将交付,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不仅可能损害泽某公司经济利益,还可能给泽某公司带来交易机会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而作出行为保全,则可立即阻止被诉侵权芯片流入市场,有效阻止被诉侵权行为及其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芯某公司、驰某公司称,判决其赔偿损失即可弥补泽某公司的可能相关损失。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尽可能使被侵权人恢复到未遭受侵害之前的正常状态,但市场抢占、价格侵蚀等损害通常难以简单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得到完全弥补;同时,因赔偿范围、举证情况以及执行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判令赔偿损失有时也会难以完全实现全面赔偿的目的。因此,行为保全作为事前防御机制,对于权利人的保护通常要优于赔偿损失这一事后补救措施。据此,可认定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泽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为保全案件指引》载明,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是否属于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1)被诉行为将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或者导致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从而不可能再获得专利授权,或者其他类似的无法通过金钱在事后得到弥补的;(2)被诉行为与产品保鲜性、商品销售旺季、集中展销会,或者其他类似紧迫时效密切相关的;(3)不准许保全申请将导致侵权范围和侵权后果快速扩散,并难以逆转或者极大增加维权难度的;(4)被诉行为通过与资本的联合正在开展对申请人市场份额的巨大冲击,或者其他类似的不正当地侵占或削弱申请人市场份额,且申请人难以挽回的;(5)涉案证据不足以确定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收益,也无许可费用等参考因素,但根据案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显著过低的;(6)涉及技术升级迭代快,产品更新周期短的。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在(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系扫地机行业的知名企业,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亦可能对某乙公司造成相应的损害,而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给某甲公司造成的损害要高于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某乙公司造成的损害。

在(2020)浙0110行保1号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设有投诉申诉机制,但是由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进行投诉的行为具有隐蔽性,甚至从形式上看披着“合法”外衣,申请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申诉,尤其是前述被申请人在同一天投诉140余款商品,申请人更是需要逐个申诉,何况也未必能申诉成功,链接被删、店铺名被释放的风险客观存在,且已经发生。无法正常经营以及申诉本身的失败会造成申请人错失当季销售、销量减少、影响排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被申请人因行为保全被限制投诉产生的后果主要是,在行为保全期间内,被申请人将无法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淘宝网店进行投诉,但这并不影响其通过诉讼方式起诉要求申请人停止侵权,其未能及时制止侵权导致的损失也可以通过侵权商品链接在此期间的销量被具体量化。此外,本院已经责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诉前行为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提供相应保障。因此,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为保全案件指引》载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可以弥补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2024)最高法知民复3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行为保全申请仅涉及芯某公司和驰某公司是否应当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芯片的问题,而被诉侵权芯片在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以供选择,且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境保护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2024)最高法知民复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仅涉及某乙公司是否应当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而被控侵权产品及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扫地机器人,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供消费者选择,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一审法院的相关分析认定虽并无不当,但鉴于某甲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前述其他法定要件,故某甲公司的申请仍不应准许。

在(2024)沪0101行保1号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诉前行为保全虽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但人民法院也应从公共利益的视角加以考量,确保行为保全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奥运会是由政府举办的大型体育赛事,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2024巴黎奥运会赛事节目的传播也有一定的公共性质。诚然,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在客观上扩大了2024巴黎奥运会的传播面,丰富了相关公众选择观看2024巴黎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渠道,但如果该种结果是在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的,则该行为不应当为市场所允许。如对该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相关公众通过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诸多合法渠道观看2024巴黎奥运会,获得更优质的在线观赛体验,从而促进2024巴黎奥运会的合法传播。因此,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2024)沪0104民初12845号案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保全虽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但人民法院也应从公共利益的视角加以考量,确保行为保全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涉案抖音号属于游戏资讯账号,网络用户对除涉及可能侵权游戏画面之外内容的正常浏览并不因此受限。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正常的视频内容网络分享秩序,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

在(2024)沪0104民初12909号案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游戏是市场化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申请人系市场化的经营主体,故对被申请人采取诉中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如此,对被申请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保障申请人自主安排新版本游戏的宣发和运营,通过推陈出新吸引玩家,创造更多商业价值,获取经济利益,从而能够更好地投入游戏研发,为相关公众提供更多、更高品质的游戏内容,将促进文化产品出海和文化市场的繁荣。

因此,有法院认为应主动审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保、交通、国防等重大社会利益的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人民法院在考虑“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将根据不同案件情况来综合处理。

三、办理“诉前禁令”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需提供担保

《审查知识产权保全案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就“诉前行为保全”的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等,需要结合不同案情与承办法官团队沟通,并以人民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

(二)各方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的救济途径

《审查知识产权保全案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因此,结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均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申请有错误”的司法认定

尽管“诉前禁令”的作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尽快制止诉请行为,但仍存“申请有错误”的情形。《审查知识产权保全案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一)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二)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三)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四)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如在入库编号2023-09-2-170-00号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某地毯有限公司诉许某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和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请求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如(2024)最高法知民终917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是导致行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原因之一,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申请有错误”。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2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两项专利权均被宣告无效,且已经本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故本案相关保全措施已经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自始不当,某2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被认定为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四、结语

近年来,各级法院相继发布支持作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相关报道,这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前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案例支持。如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其官网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案件合议庭详解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2021年4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对河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知识产权行为禁令裁定,是2021年郑州中院发出的第一份知识产权诉讼禁令;2025年1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员工离职将公司技术秘密发至个人邮箱苏州中院针对侵犯技术秘密行为发出首份诉前禁令》;2025年8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外卖骑手抢单“外挂”,诉前禁令叫停》,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宗诉前行为保全案进行报道。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起“诉前禁令”申请之前对案涉被诉禁止行为进行充分举证及论证,以提高人民法院审查通过“诉前禁令”申请的机率,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

●注释:

[1]参见宋建宝:《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06月27日第07版。

[2]参见《2024·十大案例 | (六)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依法高效保护地理标志》,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2025年1月10日, https://zy.wx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1/id/8640125.shtml。

[3]参见《法院首发诉前禁令 做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官网2025年9月4日,http://jxjg.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6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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