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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指定收款账户,足以认定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成立并生效;资金部分来源于他人不影响借贷关系独立成立。

2. 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款项直接汇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构成“债务加入型”共同借款,公司与股东对出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第三方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构成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应在承诺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借款利率仅写“5%”“10%”未注明月/年的,可按当地交易习惯、市场利率、双方关系等因素酌定为年利率;逾期利率高于借期利率的约定有效,但总计以不超过一年期LPR四倍为限。

5. 出借资金确系来源于债务人原配偶(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兼顾公平,可酌情扣减50%本金后计息;其余资金债务人未举证证明所有权未转移,仍应全额归还。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

第六百七十四条 利息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本金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利率标准及逾期利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缺席审理后果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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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郭某甲

被告:周某丙(借款人、股东)

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债务加入人)

被告:A公司(共同借款人)

【基本案情】

2023年3-10月,周某丙以个人名义与郭某甲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85.5万元,均约定借期利率5‰/5%、逾期利率10‰/10%,款项全部汇入周某丙指定的公司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郭某甲已全额转账支付。周某丙子女周某甲、周某乙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还款承诺书》,自愿共同还款。

借款到期后未归还,郭某甲诉请四被告连带偿还本金85.5万元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诉讼中周某丙抗辩:1. 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其时任妻子郭某乙,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真实借贷合意;2. 双方无所有权转移事实,借贷关系不成立。

【法院查明】

1. 三份《借款合同》形式完备,有证明人签字;

2. 银行流水显示85.5万元已由郭某甲账户汇入公司账户;

3. 其中33万元来源于郭某乙(郭某甲之妹)当日转账,其余69万元无证据证明与郭某乙有关;

4. 公司系周某丙与郭某乙共同出资设立,借款用于归还公司到期贷款;

5. 周某甲、周某乙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未附条件,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明确;

6. 周某丙与郭某乙的离婚纠纷已另案调解,未对本案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

1. 合同+付款凭证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

2. 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公司应与个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 债务加入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被债权人拒绝,应与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4. 借期利率、逾期利率约定明确,按年利率5%、逾期10%计算符合当地交易习惯且不超法定上限;

5. 33万元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平衡利益,酌定扣减50%即16.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剩余69万元本金及利息仍应归还。

【裁判结果】

一、周某丙、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郭某甲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分段利息(借期内按年利率5%,逾期按年利率10%计至实际清偿日);

二、周某甲、周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郭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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