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逮捕了,现在被关押在济源市看守所。逮捕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贪污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目前还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济源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贪污罪吗?这种行为是不是应该属于挪用公款罪啊?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济源市看守所地址:济源市西环路与济水大街交叉口向北2公里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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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济源市汽车客运总站乘坐12路公交车到南街站下车转乘109路公交车到龙潭花园站下车,向西200米转向北800米路西。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济源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两罪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贪污罪,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在哪里?两罪又有哪些本质区别呢?
一、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行为人是为了临时“使用”而暂时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而挪用公款罪则是为了将公款永远归己而占有公款,不准备归还。
二、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因属非法借用,因此总是在账面、他人面前留有“挪用”的痕迹,甚至留下借条、没有平账,一查一问便可知道公款被行为人挪用。而挪用公款罪则必然不择手段地隐瞒、掩盖其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的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公款已被侵占,即使因怀疑而追查,也很难弄清该公款已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为行为人已涂改或者销毁了账簿,以假货、次货填补了被自己侵吞的货物等。
另外,对于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但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只作为挪用公款罪予以较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不退还”的时间,根据《解释》规定,应掌握在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一审宣判前没有退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曾规定,认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时间,应以挪用公款案件起诉以前不退还为准。当时主要考虑起诉罪名与审判罪名应当一致,而不宜由行为人何时归还挪用的公款来左右。1997年刑法修订后不再存在这个问题。以一审宣判前确认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退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
应当指出的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不再以贪污罪论处,仅指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如做生意亏本、被骗、被盗,借给他人未还,等等。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想退还,客观行为虽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案发后实际也未予退还的,则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根据《解释》规定,就应当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直接以贪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为羁押在济源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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