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工作,既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更是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关键窗口。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其征收工作本应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平衡。然而,来自贵州省织金县茶店乡大营居委会农户的反映显示,该项目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系列行为,违背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亟需从法律视角进行审视与纠正。
土地征收的核心前提是程序合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明确确立的基本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需开展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公告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达成补偿协议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反映情况显示,相关单位在 2025 年 7 月至 10 月期间,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对农户合法承包的约 30 亩土地及三栋房屋实施强行动工、铲除附属物、拆除房屋等行为,完全背离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构成对行政征收程序正义的严重侵害。此外,《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处分或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为追究违规征收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恪守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的底线。《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涉及公民住宅的,更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结合反映情况,相关工作人员的多项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是超越职权执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级工作人员在未获得县级政府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以乡政府名义开展征收测量,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界定的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的违规情形;二是非法侵入住宅,相关人员未获权利人同意、未出示合法手续擅自闯入住宅,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治安处罚乃至刑事立案的相关标准;三是程序违法且选择性执法,多次在未给予当事人合理申诉、救济时间的情况下强行测量,违反《行政强制法》催告程序要求,且仅针对特定农户实施测量,违背《行政处罚法》公平公正原则;四是滥用职权侵害权益,以 "清理杂草" 为名损毁农户近药材、杂木,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项 "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的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同时通过断水、断电、断路强迫搬迁的行为,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活的立法精神。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征收过程中的程序瑕疵与违规行为,还导致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与权利救济渠道的不畅。相关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对附属物重复清点却未形成合法有效结果,且拒绝提供约定的录音录像资料,导致清点结果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既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行政程序公开透明的要求,也符合《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的违规情形;而针对非法侵入住宅等涉嫌违法的行为,在纪委移交公安机关后以 "无违法事实" 草草收场,未能保障当事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违背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所蕴含的权利保障原则,也与 "有权利必有救济" 的法治核心精神相悖。
重大项目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区域发展、增进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实现绝不能以牺牲个体合法权益为代价。《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补偿支付的足额、及时原则,要求相关费用必须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征收。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的征收工作,亟需回归法治轨道: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启动合规性审查,对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补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属物损失等款项,依法解决光伏项目土地流转历史遗留纠纷,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应健全征收程序公开透明机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征收批准文件、补偿标准、测量结果等关键信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与申辩权,让行政征收在阳光下运行。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毕节磷煤化工项目征收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仅关乎个体农户的合法权益,更关乎政府公信力与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唯有严格恪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确立的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底线,将征收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重大项目建设与公民权益保障的良性互动,真正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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