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贪污案,指控当事人合谋伪造材料,骗取一套拆迁安置房进而变卖私分。本人的主要辩护观点为:1.涉案房屋登记在民营动迁公司名下。动迁项目实行包干开发,骗取动迁房不会导致国家损失。涉案房屋不属于国有资产。2.行为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职务便利,且系按照他人指令行事,应当认定为从犯。现摘取对涉案房屋《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部分质证意见予以公开发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存在两份证据。一份是B区发展改革研究院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另一份是A房产评估公司的《估价报告》。鉴于《估价报告》在前,价格认定结论书在后,且后者证明效力更高,故集中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质证意见。

一、对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可以发现,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多多、疑点重重,不足采信

1.同一套房产,已经有了《估价报告》,办案机关为何还要委托价格认定?且《估价报告》是2024年8月8日出具,价格认定是2024年8月9日委托。也即,办案机关在拿到《估价报告》的第二天就委托B区发展改革研究院进行价格认定。可见,办案机关并不认可《估价报告》的证明效力。但是一审判决书却同时援引两份书证,连办案机关自己都不认可的《估价报告》,一审法院却予以采信的理由何在?

2.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变动不居,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精确的价格。一套房屋的市场价格,本质上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博弈。不论房屋估价还是房屋价格认定,本质上都是一种主观人为推定。与其说价格认定是为了发现市场价格,毋宁说是为了克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控方举证困难,不代表认定的价格一定最准确、最公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令人惊奇的是,B区发展改革研究院认定的价格和A房产评估公司的估价,都精确到元且一分不差。要知道,同一个单位的两个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点去评估同一套房产,结论都可能会不同。更何况,两个不同单位的四个人在不同的时点去评估同一套房子,结论竟然分毫不差。这样的巧合只能说明本案的价格认定并不科学,纯属迎合办案。

3.办案机关出具的是委托鉴定书,B区发展改革研究院给出的却是《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和价格认定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活动,差异明显。比如价格鉴定需要鉴定人员签名,而价格认定一般没有认定人员签名。《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办案机关委托鉴定,价格机构出具价格认定,文不对题,所出非所请,无法采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基准日不应该是月,而应该精确到日。《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涉案房屋从动迁公司过户到C名下的日期精确唯一,应当设定为价格认定基准日。

5.价格认定严重超期,显示作风极不严谨。从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根本看不出价格认定机构究竟做了哪些工作。什么工作都不做,价格认定结论还严重超期,令人匪夷所思。

6.价格认定人员没有实地查验或勘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本案没有任何关于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勘验的记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7.没有邀请办案人员参加查验或勘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本案没有这样的记录。7.没有邀请办案人员参加查验或勘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十八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本案没有这样的记录。

8.不具备市场比较的基础。《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也即,市场比较法的前提是锁定相似性,根据相似性寻找参照物。没有实地丈量,不考虑装修情况,未考虑限售因素,导致对房屋的情况完全不掌握。之前本人在上海PT区代理过一起案件,价格认定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其根本没去过现场,对房屋情况一无所知但却照样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案中,价格认定人员对标的房屋同样一无所知,那么其如何选择相似的参照物、如何修正参数从而调整、确定涉案房屋的价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9.没有任何过程,只有结论。《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本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对过程只字未提,让结论如黄河之水从天而降,也让价格认定结论变成超越审判之上,根本无法审查的圣旨。

10.未看到价格认定结论告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哪怕是做做样子,也要告诉当事人结论。类似本案拒不告知结论,直接赌定法院必须采信、不得不采信,实际上是变相撬夺了法院的审判权。

二、辩方提供的证据和分析证明价格认定结论明显虚高。经初步测算,涉案房屋的价格应当低于300万余元

1.价格认定结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科学性,而非其是特定机构做出。专业而非权力,才是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基础。但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只体现了权力未体现任何科学或专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的前三年禁止转让销售。这种转让限制毫无疑问会增加购房人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降低房屋的市场价格。但价格认定结论书自称完全没有考虑上述转让限制,必然导致其认定的价格虚高。

3.在在没有人为打折,完全按照正常市场价格出售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的真实售价为人民币X万元。这显示当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即为人民币X万元。在现有价格认定结论不足采信且法院拒绝重新进行价格认定的情况下,应以真实的市场销售价代替价格认定结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4.辩护人根据从国家统计局的官网查询到的数据,当时国内房地产价格正处于急速上涨期。根据官方数据计算出本地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年增长率为12.96%。平均下来月增长率约为1%。根据真实销售价格,按月增长率倒推计算出房屋过户当日的价格为Y万元。

5.指控贪污金额应扣除交给政府的税费。辩护人始终坚持涉案房屋不归国家所有,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但如果法院坚持认为本案构成贪污罪,那么基于税费系由当事人缴纳给政府,因此应当将交易税费从贪污金额中予以扣除。也即,房屋过户当日的价格为Y万元,交易税费为Z万元,基准日实际到手的价格为Y-Z,略低于300万元,对应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