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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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追加当事人”是法院为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而采取的程序措施,但其与原告“诉讼请求”的边界划分始终是司法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在《刘宗立与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被告承担支付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判令该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系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应予纠正。
本案焦点为,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首先,经大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审查,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金昆公司参加诉讼后,刘宗立对金昆公司的诉讼地位未提出异议,未变更诉讼请求,仍主张由大景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一审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一审判令金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超出刘宗立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二审判决已依法纠正了该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在必要共同诉讼场景下,若原告遗漏了必须共同承担责任的被告,法院依职权追加后,即便原告未主动变更诉请,判令被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一,必要共同被告的责任具有法定关联性,如共同侵权中的所有侵权人、合伙纠纷中的全体合伙人,其对原告的责任是不可分割的,原告起诉部分被告的行为,可推定为包含对全部必要共同被告的权利主张;
其二,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被告的目的是纠正诉讼主体缺失的程序瑕疵,而非创设新的诉请,最终的责任判令仍限于原告原诉请的权利范围之内。
例如,原告因共同侵权纠纷起诉甲,法院查明乙亦为共同侵权人,遂追加乙为被告,即便原告未明确变更诉请要求乙担责,法院判令甲、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仍属合法,因原告的赔偿主张本身已涵盖全部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范围。
该例外需满足严格条件:一是被追加的主体必须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而非普通第三人;二是法院追加时需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向原告释明追加理由、征求原告对追加主体担责的意见;三是责任判令需与原告原诉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相关,不得超出原告诉请的责任类型与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原告未变更诉请,法院追加当事人并判其担责的情形,除“追加必要共同被告”且程序正当的情形外,其余情形均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程序违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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