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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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尤其是执行程序、拆迁补偿、财产处置等场景)中,评估报告往往是确定财产价值、划分责任份额、核算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后,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续再向法院申请异议或重新评估,法院是否受理成为高频争议点。

那么,收到评估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异议,之后再提法院还应受理吗?

最高院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当事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五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焦点在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是否还能就评估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获得法院的实体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五日内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北京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签收本案评估报告,其于2024年1月12日提出本案执行异议。因此,某某公司在提出异议时已经超过五日的期限。北京高院因其超期提出异议而对其关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不予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申诉人关于对此行为提出异议不应受5日期限限制,北京三中院及北京高院以超期为由不进行实体审查,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等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逾期异议的,法院仍会受理审查。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若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是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突发疾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原因,且能提供充分证据(如住院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限制人身自由证明等),法院可认定其逾期具有正当理由,酌情受理异议申请并审查实体内容。

2. 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导致当事人错过异议期。若法院或评估委托方未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而是通过张贴公告、邮寄至错误地址等方式送达,导致当事人未及时知晓评估结果而错过异议期,当事人可主张“送达程序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原评估结果并重新评估。

周军律师提醒,收到评估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续向法院申请异议或重新评估的,原则上法院不予受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或送达程序违法”等例外情形的,法院可突破期限限制,受理申请并审查实体内容。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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