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汤建发刑满释放。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算起,五年时间过去,一纸刑事裁定书和一纸刑事判决书为他这段经历暂时画上了句号。然而,在他看来,有一件事并未“案结事了”——五年前侦查阶段被公安单位扣押的20万元款项,在未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违法所得或作出任何处置决定的情况下,于案件审理结束数月后被公安单位自行“没收”。这笔款项的性质与去向,成为当事人心中待解的结。

从煤炭生意人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从犯

根据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1)刑事判决书及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刑事裁定书,汤建发2018年4月至5月期间,汤建发在明知相关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5份,涉及税额31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决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汤建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案发后退缴了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一审法院判决汤建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汤建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文书显示,汤建发于2024年5月17日缴纳了十万元罚金。

侦查阶段的20万“暂收待结案扣押款”

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2019年7月26日,汤建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奉新县公安单位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显示,缴款人为“汤建发”,项目名称为“暂收待结案扣押款”,金额为20万元,收款单位为奉新县公安单位。

2020年3月20日,奉新县公安单位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在“扣押物品、文件情况”部分列明了该笔20万元款项,并注明“随案移送”。需补充说明的是,汤建发当时共计缴纳相关款项22万元,其中2万元为取保候审押金,后续该笔押金仅退回4000元;剩余20万元为“暂收待结案扣押款”,该20万元系汤建发以其2015年购买的车辆作为抵押,向民间放贷人所借,截至目前该笔借款尚未偿还,放贷人已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汤建发的所有银行卡均已被冻结。

2021年2月22日,奉新县人民检察单位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未具体提及该20万元暂扣款的性质或处置建议。

(检察起诉书,汤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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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起诉书,汤先生提供)

判决书未置一词,公安单位数月后出具“没收”票据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2021年3月31日,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书在列举证据时提到了“扣押清单”,未对该20万元扣押款的性质作出认定,也未作出予以追缴、没收或发还的处理决定。

汤建发上诉后,2021年8月2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该裁定书同样未涉及该20万元款项。

(二审判决书,汤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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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汤先生提供)

然而,一份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没收)”显示,交款单位(个人)为“汤建发”,项目名称为“没收涉刑暂扣款”,金额为20万元,执收单位为奉新县公安单位。这意味着,在终审裁定作出约四个半月后,公安单位以“没收”形式处置了该笔款项。

(没收票据,汤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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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票据,汤先生提供)

争议焦点:公安单位是否有权在判决外处置扣押款?

汤建发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财物,最终的处理应当由人民法院在生效刑事裁判中依法作出。在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均未对该20万元款项作出任何处置判项的情况下,该款的性质处于未决状态,依法应返还当事人。

其委托律师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应当以生效裁判中的相关判项为依据,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单位在缺乏法院生效判决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没收”,公安单位在决定没收前,应对该款性质进行确定,如有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方可依法处理,否则应及时返还。

“暂扣”与“没收”之间的法律边界

从“暂收待结案扣押款”到“没收涉刑暂扣款”,两张票据名称的变化,反映了该笔款项在法律程序中的状态变迁。侦查单位的“暂扣”是一种程序性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财物转移、隐匿,以待后续司法审查。而“没收”则是一种实体性处置,通常意味着对财物所有权的一种否定性评价,需以认定该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违禁品等为前提,并且通常应由法院在判决中作出。

本案中,法院判决书认定了汤建发“从中赚取开票手续费”并已“退缴了违法所得”,但并未明确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是否包含或就是该20万元。判决主文也仅判处了罚金,未作出追缴或没收其他财产的判项。这便留下了争议空间:公安单位的“没收”行为,是执行了未明确载于判决书中的“退缴违法所得”的后果,还是对未经法院审判程序认定的款项进行了独立处置?

当事人诉求与待解的疑问

刑满释放后,汤建发方面已就此事向奉新县公安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或纠正该没收决定,并退还20万元款项。他们强调,该笔款项独立于已缴纳的十万元罚金,且法院判决未予处置。

目前,围绕这笔20万元“暂扣款”多次上访无果,相关部门始终未予退还,后续进展有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