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家三口死亡案一审落槌,被告人廖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一出,受害人母亲悲愤直言“告到死”,汹涌的社会舆论也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有待商榷。

宣判之后,涉案法院火速作出判后答疑,试图回应公众关切。但这份貌似法理兼具的解读,真的能抚平受害者家属的锥心之痛,让翘首以盼的公众彻底释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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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判决结果的尘埃落定,这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的案件,瞬间将量刑争议推向舆论巅峰。被告人廖某某造成三人殒命的惨烈后果,最终却仅获死缓,这不仅让受害者家属陷入绝望,更引发了全社会对判决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激烈拷问。

明明是限速40公里的城市主干道,被告人只因与同行者发生口角,就踩着油门狂飙至三倍限速,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安危弃如敝履,人为放任致命风险的降临。这种把个人情绪凌驾于他人生命权之上的疯狂行径,早已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三口之家的骤然覆灭,留给亲属的是余生都无法愈合的伤口。这般血淋淋的危害后果,即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都难以弥补受害者家庭承受的灭顶之灾,更契合公众对“罪刑相当”的朴素认知。

反观法院给出的“间接故意+自首”从轻依据,显然难以服众。所谓“间接故意”,不过是法律层面对案情的严谨定性,绝非轻判的正当理由。无论廖某某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还是“放任为之”,其行为已然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公然漠视、对无辜生命的肆意践踏,主观恶性之深不言而喻,与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无本质区别。而法律意义上的“自首”,也只是可以从宽而非必须从宽的酌定情节,又怎能成为大幅降低量刑力度的“免死金牌”,成为抵消三条人命重量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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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精髓在于“惩恶扬善”,既要维护公平正义的准绳,也要兼具体恤人心的温度。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所谓的司法“温度”,似乎全然偏向了恣意任性的加害人,却对受害者家属的泣血悲鸣视而不见。当司法判决过度放大加害人的从轻情节,却无视受害者家庭的永恒创伤与社会公众的安全焦虑时,不仅难以告慰逝去的亡灵,更可能动摇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仰根基。

我们不禁要问:那个在城市道路上高速狂飙、漠视生命的被告人,凭什么能靠着“间接故意+自首”就获得从轻发落?而那一家三口无辜逝去的亡灵,又该如何从这份判决中得到应有的慰藉?

这起案件的判决,绝不应该就此一锤定音。其量刑逻辑是否真正契合“罪刑相当”原则,“间接故意”与“自首”情节的考量,是否过度凌驾于三条人命的严重危害后果之上,这些问题都亟待更深入的审视与商榷。(大漠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