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区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离世,因暂无法定继承人,其个人遗产归公以及“无法用遗产购买墓地”等问题持续引发争议。虹口区民政局、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办事处发布通报称,居委会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

这一事件,让“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法律角色进入公众视野。

蒋女士的个案并非孤例。在深圳,多个区的民政局已依据民法典多次履行这一职责。南都N视频记者梳理了深圳多个区民政局的官方公告发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案例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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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政府在线官网截图。

2024年6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发布一则关于担任谭某杰遗产管理人的公告。公告指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指定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作为被继承人谭某杰名下某小区房产50%份额的遗产管理人。

2024年5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发布公告称,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于2023年5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作出(2023)粤0305民特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刘某敏的遗产管理人,将自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依法开展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工作。

2023年3月22日,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发布公告称,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于2023年2月1日作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9民特5号民事判决,指定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张某东的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开展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工作。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谁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陈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