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法庭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12月22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的工作意见》,对相关案件中管理人职务费用和报酬的保障机制作出系统规定。

该文件明确,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需在管理人通知后的7日内足额预付相关费用,具体预付金额标准为单一案件不低于1.5万元,若为夫妻合并重整案件则不低于2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明确,若债务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将直接导致重整程序终结。

文件指出,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本质上属于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而非公益服务范畴。据此,重整计划草案必须明确破产费用的支付安排,具体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定。

为确保新规有效执行,文件在关键程序节点设置了约束措施。例如,在破产申请前的辅导阶段,管理机构需向债务人明确告知费用支付义务及相关后果。在立案审查阶段,若债务人明确拒绝预付费用,法院可将其视为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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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观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