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庞莱臣后人无偿捐出137件古书画给南京博物院,白纸黑字,有据可查。66年后,曾孙女庞书令持法院文书入馆核验,竟发现包括仇英《江南春图卷》在内的五件不翼而飞。

南博轻描淡写回一句:“早鉴定为伪作,已划拨调剂。”

当年鉴定无通知、无复核、无第三方参与。处置时无公示、无流向记录、无告知捐赠人;而时至如今,拍卖行出现同名画作,估价8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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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因此事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就在南博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更多其他博物馆存在类似的事件被网友挖出。

例如,早在30年前,陕西咸阳政协就干过类似的“神操作”。于右任122幅书法作品,当年政协收得欢,后来巡展一圈,文物就“失踪”了。

调查组说“经费不足,保管员私藏了”,可私藏了20年,最后追回的画作里,还夹着领导“拿去送人”的荒唐理由。

再看湖北浠水县的骚操作。

闻一多亲属捐的150幅国画,文化馆领导一句“领导拿去送人了”,140幅画就人间蒸发。更绝的是,追回的50多幅画里,居然有51幅是从某位离任馆长家里翻出来的。

合着文物成了领导的“传家宝”?捐给国家的宝贝,最后成了私人收藏?

再往前推,1990年代,上海藏家徐森玉后人发现,家族捐赠给上博的一批明清信札,在馆藏目录中莫名消失,追问多年无果。

最离谱的是某省博物馆,2003年接收一批民国瓷器捐赠,十年后家属想拍张纪念照,馆方竟称“因库房调整,部分藏品暂未归位”——结果这批瓷器次年出现在香港拍卖会,成交价是当时估值的三十倍。

还有,在2014年,收藏家张伯驹之子张传彩公开质疑:其父1956年捐给故宫的隋代展子虔《游春图》,虽仍在馆,但同期捐出的多件宋元手卷却“查无下落”。

故宫未予正面回应,只称“正在整理档案”。

更有陕西省博物馆捐赠事件。

抗战前后几年里,刘昌营(字军山)先生及其后人向陕西省博物馆捐赠数千册的古籍善本图书,2000多件珍贵碑帖及耗费几十年心血撰写的书稿,竟在几十年的岁月变迁中,遗失大部分。

根据黄志杰老师披露:

在抗战时期,在日军的狂轰滥炸下,有一位从山东移居西安的金石收藏研究名家,刘昌营(字军山)先生,冒着危险,四处搜求研究秦砖汉瓦。

1956年7月,刘军山先生突发疾病去世。近一个月后的1956年8月1日,其子刘百训将父亲集毕生精力收藏的401种、4955册古籍善本图书和1260种、2333件珍贵的碑帖,以及潜心研究几十年撰写的22部书稿共50余卷,全部捐赠给陕西省图书馆收藏。

1957年3月27日,刘百训又将父亲生前所收藏的石刻、陶器、砖瓦、钱范等四大类共276件文物全部捐赠给陕西省博物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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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刘家得到了一份非正式的《初步核对说明》:“经核实《陕西省图书馆接收刘昌营家属捐赠碑帖清册》,共计1260种,2333件,现存仅为496种,876件。鉴于我馆目录与清册对碑帖命名有所出入,实际存藏量应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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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册古籍善本,包括刘军山的手稿,也有大的出入。当时只在口头上说还有一千多册。15年到现在,又十年过去了。陕西图书馆也再没有给刘家人提供新的核查数字。捐往陕西省博物馆的276件文物(石刻、陶器、砖瓦、钱范),则是情况不明。

暂且不说情况不明的部分,仅仅说碑帖,从2333件到如今的876件,是一个很刺激当事人的数字。

还有涉及到四川省图书馆的捐赠事件。

解放初期,四川严谷声将家族中《黄园书庫》的所有藏书计三十一万余卷全部捐赠给四川图书馆,当时西南军政文化委员会指派蒙字通、杨啸谷、严谷声等组成接收小组进行鉴定和分类,最后鉴定结果:图书共31万余卷,其中珍本、善本及海内孤本共计五万余卷。

严谷声因此被特聘为川西省人民代表,后成为第一批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研究员。

但是最近这几年,其后人在四川省图书馆连目录都找不到了。

难怪南京博物院事件,在捐赠圈和文物圈里的人看来,是一点都不新鲜。

回看这些事儿,就明白南京博物院《江南春》事件绝不是个例、孤案,而是众多捐赠事件的真实写照。况且南京博物院,还发生过曾任馆长自杀、保管员监守自盗、员工实名举报等事件。

南京博物院事件相当于在文博领域撕开了一道口子,让大众一窥究竟。捐赠者本着为华夏文化传承着想,将文物古籍捐赠国家,实际上在几十年的漫长岁月里,捐赠的文物古籍丢失无迹,捐赠制度如同筛子,漏洞百出。

由南京博物院事件牵扯出来的类似事件,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家中有宝不能外扬,更不能随意捐赠,这套机制正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导致真正有情怀的藏家不敢捐了。

按照2001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就对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者的权利有详细规定:

捐赠人有权选择其捐赠款物的方式、品种、数量、金额、用途和受赠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和设备的性质和用途”;“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捐赠款物、捐赠项目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审计。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提出质询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受赠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情况,予以说明、纠正和处理”;

这个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详细的文物部门和受赠单位的义务,比如:受赠单位在收到受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对捐赠的款物造册登记入账;

受赠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赠款物,并按照捐赠的人意愿使用;

赠单位应建立捐赠款物使用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捐赠资金和设备;

受赠单位不得将捐赠的物资出售;

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捐赠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审计,核查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捐赠人通报等等。

上面是对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那对于国内的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现行的《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版)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就这么简单的一句。

看来还是内外有别啊。

两千多年前,曹刿对不受监督的权力就早有论断: 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平民百姓一腔爱国热情将自己的心血,珍贵的文物古籍无偿捐献给国家,但代表国家保管这些文物的人目光短浅,私欲炽盛,为名、为利、为权,不惜糟蹋国家的珍贵文物,不惜践踏百姓的爱国热情,实为民族之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