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盐城中院发布全市法院依法惩治涉企犯罪典型案例,盐都法院一则案例入选。

某商务咨询公司、蒲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蒲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田某联系到某证券公司的周某某,并许诺给予田某、周某某好处费以帮助其申购债券。后周某某利用其担任该证券公司承销的两类债券发行项目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帮助被告单位申购这两类债券。被告单位在完成上述债券交易后获利总计183万余元。被告人蒲某某向田某支付好处费109万元,田某将其中的46.7万元贿送给周某某。

裁判结果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及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蒲某某另犯有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判处被告单位某商务咨询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责令退赔。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

裁判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法惩治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案例。对证券公司承销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不仅释放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法律信号,促进债券发行全流程合法合规,而且“以案示警”督促企业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