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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5:贪污罪,涉案金额56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5:A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B省C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豫0823刑初18号

涉案金额:56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A某甲交至C县监察委员会的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时间:2025年01月24日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2月,时任C县XX管委会、XX街道党工委委员的张某(另案处理)与时任XX街道XX村村委主任的陈某(另案处理),利用XX区对本村征地及附属物赔偿的职务便利,在解决A某乙等五户附属物赔偿问题时,指使时任XX村报账员的被告人A某甲以个人名义伪造地面附属物补偿协议,于2024年1月骗领XX公司附属物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6万元,其中21万元用于支付给A某乙等五户作为附属物补偿款,其余虚报的35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陈某分得14万元、被告人A某甲分得6万元,三人将分得财物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A某甲于2024年3月23日主动将6万元退至C县监察委员会。被告人A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A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A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A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辨认及交代材料、同案犯张某的供述、A某甲对骗取附属物记账凭证的辨认、证人A某丁、A某乙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人A某戊、A某己、A某庚的情况说明、被告人A某甲现金支取银行票据、现金存款票据、补偿款记账凭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甲听从国家工作人员安排,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国家附属物赔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A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A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A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时任C县XX管委会、XX街道党工委委员的张某(已判处刑罚)与时任XX街道XX村村委主任的陈某(已判处刑罚),利用XX对本村征地及附属物赔偿的职务便利,在解决A某乙、A某丁、A某戊、A某己、A某庚五家附属物补偿问题时,张某提议由陈某找人替名办理财务手续,多领取点钱两人分,弥补工作的辛苦。两人商定后指使时任XX村报账员的被告人A某甲以个人名义伪造地面附属物补偿协议,于2024年1月骗取XX公司附属物赔偿款共计56万元,将其中21万元支付给A某乙6万元、A某丁3万元、A某己6万元、A某戊2万元、A某庚4万元作为附属物补偿款,其余虚报的35万元,陈某分得14万元,张某分得15万元,A某甲分得6万元,三人将分得财物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A某甲于2024年3月23日主动将6万元退至C县监察委员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甲受张某、陈某指使,利用担任XX村报账员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附属物赔偿款,数额巨大,并分得6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某甲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A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A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A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A某甲交至C县监察委员会的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B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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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