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婆婆去世,儿媳能不能有继承权?1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入选,方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婆婆的遗产分配。

丧偶儿媳赡养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方某婚后一直与丈夫梁某共同照顾公婆,在公公去世后,继续和丈夫一起悉心照料婆婆。后梁某不幸离世,方某仍数年如一日负责婆婆的日常起居与病痛护理,直至婆婆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方某与梁某的两个姐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中,梁某的叔伯、邻居等30余人联名出具了一份情况证明书,并有4人出庭作证,证明方某长期照顾婆婆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方某作为儿媳,自始至终孝敬公婆,在丈夫去世后仍尽赡养之责,生动诠释了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法院将道德层面的“孝”转化为法律认可的“继承权”,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关怀,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树立了积极赡养老人的正面导向,有助于推动形成孝老爱亲的良好社会风气。

外祖父母定期隔代探望外孙,法院判决支持

林某与妻子育有两子,后妻子病故,两个孩子随林某生活。孩子的外祖父母居住在外省,一直通过视频通话、邮寄物品等方式维系与外孙的情感联系。后来,林某拒绝外祖父母探望孩子。经协商未果,外祖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配合行使隔代探望权。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隔代探望权,但综合考量孩子的情感、学业、生活等多方面需求,依法判决支持外祖父母每月定时视频探望、每年暑假定期实地探望的合理诉求,具体安排由双方协商,林某应予配合。

法院认为,(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是血脉亲情的自然延续,尤其是当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后,隔代亲情对于老幼双方来说更具有特殊的情感意义。本案中,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量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及公序良俗,判决结果既呵护了未成年人在缺失母爱后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情感期待,也慰藉了老人晚年丧女后的心灵创伤,为隔代探望权的合理行使提供司法保障,体现了司法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积极作用。

胚胎移植前父亲工伤去世,“试管婴儿”申请抚恤金获支持

祁某与丈夫通过人工受孕进行辅助生殖。在胚胎移植前,丈夫因工伤不幸身亡。祁某成功接受胚胎移植并生育一子,后以其子名义向社保中心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保中心认为祁某的丈夫工亡时,其子为体外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祁某不服,以其子名义诉至法院,请求社保中心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胚胎移植子女与自然受孕下的遗腹子女法律地位无异,应属于供养亲属的范围,于是依法判决社保中心支付供养抚恤金。

法院认为,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本案判决秉持人本精神,充分考量法理人情,认定胚胎移植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不仅有效弥合了法律滞后性与医学科技发展之间的裂缝,还彰显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价值内涵,为同类涉及科技伦理、未成年权益的案件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