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母留两套房,遗嘱竟写在儿子死后?法院这样判!

陈国栋与周玉兰夫妇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陈志明、次子陈志强、女儿陈志芳。老两口名下共有两套房产:

一号房屋:四室一厅,约105平方米,带电梯,登记在陈国栋名下;

二号房屋:两室一厅,约50平方米,由次子陈志强实际居住并出资购买。

周玉兰于2011年去世,陈国栋于2018年去世。长子陈志明早在2006年就因病离世,留下一个儿子陈浩(即陈国栋夫妇的孙子)。

父母去世后,女儿陈志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父母生前留有一份手写《遗书》,明确二号房屋归次子陈志强,一号房屋由她和已故哥哥陈志明共同继承;

自己年近七旬,现住房无电梯,上下楼困难,急需入住带电梯的一号房屋养老;

请求法院确认她与侄子陈浩各占一号房屋50%产权,并判令该房屋完整使用权归她一人所有。

次子陈志强坚决反对:“我从没听父母提过这份遗嘱!房子应按法定继承分!”

而侄子陈浩则表示:“我同意按遗嘱分产权,但我也有一半使用权,不能让她一个人住。”

遗嘱漏洞百出:形式不全 + 内容不合常理

陈志芳提交了一份三页《遗书》,称由母亲周玉兰亲笔书写,父母均签名。其中写道:

“大房子(一号房屋)分给老大、老三兄妹继承……谁想住,就按评估价补另一半房款给对方。”

但法院发现多个致命问题:

遗嘱落款日期是2006年12月8日,而长子陈志明已于2006年4月去世——人已不在,如何还能“继承”房产?

遗嘱共三页,只有最后一页有签名,前两页既无签名也无捺印;

陈志芳申请笔迹鉴定,但因缺乏周玉兰生前手写样本,鉴定机构以“材料不充分”为由不予受理;

她提供的两位姨妈证言,仅能证明“听姐姐说过分房”,属于间接传闻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遗嘱真实性。

法院认为: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且内容存在明显违背常理之处,依法认定无效。

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尽孝者多分,但不能独占房屋

由于遗嘱无效,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志明(已故)、陈志强、陈志芳;

陈志明先于父母去世,其子陈浩代位继承其应得份额;

原则上三人各占1/3,但——

考虑到陈志芳长期照料父母,病历家属签字几乎全由她签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调整份额:

陈志芳:40%

陈浩(代位):30%

陈志强:30%

至于她要求“完整使用权”的诉求,法院明确驳回:

“房屋为三人按份共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排除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权利。居住困难虽属实,但不构成剥夺他人权益的合法理由。”

【律师提示】

1. 共同遗嘱风险高,形式必须严谨

夫妻共同遗嘱若未做到“每页亲笔签名+注明完整日期”,或内容涉及已去世继承人,极易被认定无效。建议采用公证遗嘱或分别订立自书遗嘱,避免效力争议。

2. “多尽赡养”可多分,但需扎实证据

法院会综合医疗签字、日常照料、经济支持等判断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仅有口头陈述或亲属证言,难以获得倾斜分配。

3. 按份共有 ≠ 可独占使用

即便份额最多(如40%),只要其他共有人反对,无权强制要求整套房屋由自己居住。如需实际使用,应协商补偿或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4. 养老居住需求,应在生前妥善安排

若希望特定子女获得房屋居住权,最稳妥方式是生前完成赠与或过户;若通过遗嘱实现,须明确写明“由某人继承并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模糊表述难以实现目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