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仪征矿区加油站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仪征市矿区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名称:仪征市矿区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仪市监处罚〔2025〕00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当事人品牌柱上使用的“ ”标识由 “红圈、汉字 ‘矿区加油站’、字母 ‘KUANGQU’”组成,近看能够看出汉字、字母的含义和中石化朝阳商标“ ”对应的“中国石化、SINOPEC”不相同,远看和中石化朝阳商标“ ”近似,系因为两者之间的整体构造、颜色使用近似导致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当事人将涉案“ ”标识使用在和中国石化近似且显著性特征基本一致,容易引起误认的H型品牌柱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下降。
中国石化系国内知名的特大型企业,其朝阳商标均使用于为数极多的中石化加油站上,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事人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但不对其进行避让,反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近似的标识,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
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涉案“ ”标识与中国石化朝阳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侵犯了“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侵权商品或服务的经营额无法确认,按照《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
处罚机关: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使用范围:公示
来源|信用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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