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欢乐聚餐,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却因过道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对于此类案件,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餐厅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味佳肴的同时,也应确保场所设施、就餐环境的安全,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
典型案例
当天,李女士前往某餐厅聚餐。走过通道进入取餐区,此时,餐厅工作人员手持湿拖把从取餐通道拖行经过。没想到,短短8秒后,李女士从取餐区返回就餐区,经过通道时不慎滑倒受伤。
经120急救车送医院就医,诊断李女士为右侧髌骨骨折,手术治疗且植入钢丝内固定。治疗一年后,方取出内固定。随后,李女士将餐厅经营者诉至法院。
李女士认为,餐厅工作人员拖地后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经营者未设置立牌等醒目的警示和提示标识,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餐厅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餐厅经营者辩称,其已在餐厅取餐通道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李女士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餐厅经营者负有对就餐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餐厅经营者虽在餐厅通道内地面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但餐厅工作人员拖地之前,该地面并无异样,李女士无法预判短时间内该地面会变湿滑,进而导致滑倒受伤。
因此,餐厅经营者对于地面湿滑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警示义务,存在过错,与李女士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令餐厅经营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4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作为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经营场所之一,餐厅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餐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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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闫 漫
编辑:陈 莎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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