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是建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前提,司法实践中,发包人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常导致合同效力争议。此类争议直接关联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承担等核心权益,精准把握法律规则与裁判尺度,对发承包双方规避风险、妥善维权至关重要。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马博律师结合现行法律条文及司法裁判规则,整理了建工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效力认定核心依据与原则
我国对建设工程实施严格的规划管控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建工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法律基础。
1、原则性无效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则明确了“无规划审批即合同无效”的基本原则,立法初衷在于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效力补正的例外情形
为平衡交易安全与规划管控,法律允许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审批手续以挽救合同效力,主要例外情形包括:
(1)起诉前补正,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核心条款,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审批手续的,应认定建工合同有效,此为全国性统一适用的补正规则。
(2)诉讼过程中补正,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对此作出扩大解释,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解答明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审批手续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认定合同有效,适度放宽了补正的时间节点。
(3)禁止恶意抗辩,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若发包人具备办理审批手续的条件却故意未办理,反而以未取得审批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举旨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遏制不正当诉讼行为。
实务争议焦点与防范要点
司法实践中,非法定审批手续的效力认定、“先施工后办证”的变通情形,是建工合同效力争议的核心难点,同时需明确发承包双方的风险防范重点。
1、非法定审批手续的效力认定争议
(1)实质合法性优先说,该观点认为,若发包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批复、政府绿色通道批准文件等,说明工程建设已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实质认可,未违反城乡规划的核心要求,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建工合同有效,与“能够办理审批而未办理则禁止抗辩”的逻辑一脉相承。
(2)形式法定性优先说,该观点主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法定的必备审批文件,具有专属法律效力,其他任何非正式批复、函件均无法替代。发包人未取得该许可证即签订合同,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工程是否实际施工、是否通过验收,均应认定合同无效。
2、发承包双方风险防范措施
(1)发包人应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循“先审批后签约施工”的原则,在签订建工合同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全部法定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先行施工的,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留存完整的审批沟通记录,确保具备效力补正的依据。
(2)承包人应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签约前主动要求发包人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核实文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批手续的补正期限、逾期补正的违约责任及合同无效的善后处理方案,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3)争议发生后,双方应聚焦核心证据举证,重点收集审批手续补正材料、未办证的客观原因证明、工程建设的行政批准文件等,结合实质合法性与形式法定性的裁判考量,精准主张合同效力,为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认定奠定基础。
结语:
综上,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工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存在法定补正情形,但实务中关于非法定审批手续的效力认定争议较大。发承包双方唯有严格遵守规划审批程序,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方能有效规避效力风险,保障建设工程交易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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