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潇湘晨报”报道,天津一名刑辩何姓律师的社交平台账号在介绍中称自己是“警嫂”,“爱人是市局经侦办案警官”,引发关注。
引发关注和争议之后,该律师已经清空账号发布视频,简介中亦删除相关内容。记者致电其所在律所,工作人员确认何姓律师确实已有8年执业经验,至于相关宣传内容,工作人员表示需询问其本人。
记者联系了该律师,其的解释是,网上那些“实力坑夫”、“勾兑”等之类的说法,自己完全没有此类想法。自己常年做经济类刑案,写这一句话是想说明自己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落地的解答。
此外律师还解释,自己的账号“是找别人运营的”。运营人员提出在宣传中点出其爱人身份,开账号迄今为止,视频浏览量不大,自己也没有从线上接到过单。(以上内容来源:潇湘晨报)
律师的上述解释,显然没有获得评论区里的认可,有网友的留言是:“没人曲解你的原意,你就是想告诉客户说你有人,可以办事儿”;有网友的留言是,“这不是暗示了,直接是明示。”,“夫妻俩,一个办案,一个接律师活,天衣无缝。”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律师在个人账号上如此标注,会让公众误以为,该律师可借助亲属的警察身份干预案件办理,本质是利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自身招揽业务。律师如此宣传,属于严重违反律师行业执业规范。
“现代快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尽管该律师一再为自己辩解,律师标注“家人是谁”,令人联想到的可能是:委托这位律师,或许能通过她的爱人“打听到消息”或“行个方便”。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永远是专业能力,而不是依靠“身份光环”打擦边球。
律师宣扬自己有司法资源,造就翻车案例
如今律师行业的客观现实是,案少人多,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多分一杯羹,是很多律师都在天天思考的问题,于是,如何宣传自己,让更多的人信任自己,特别是在宣传自己时可以显露出与众不同、高人一筹的优势,也成了很多律师苦思冥想的。
历史上,律师行业在很长的时间里,对律师的自我宣传推广工作,是说不的。针对律师的宣传推广,行业内专门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其中规定了包括“其他禁止性内容”概括性规定的,多达13项的禁止情形。
此外,各地的律协还规定了当地的律师、律所宣传推广规定,并且在执法执规上大量使用及时制止的处理力度。不少律师都在相互告诫,某某律师、律所因为打广告被约谈了。
随着互联网经济,以及自媒体文学的兴起,律师行业不得不面临着律师宣传形式从有偿委托他人发布广告,到文字视频创作中夹杂个人宣传的复杂局面。很多律师主张,律师通过个人账户宣传自己,并不是违规违法行为。律师的个人广告业务,随着网络个人账户的兴起,已然成了燎原之势,给行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此前,曾经有律师在个人账号的发布内容中,有自己在当地耕耘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资源”和“人脉网络”,招揽了同行们如潮的批评,甚至有好事者直接就投诉到了当地律管部门。之后,律师的该账号直接停用,可见管理力量直接下场了。
法律要求的禁止情形,司法要求的公正办案,到了现实落实中,往往会被这样那样的曲解。律师的家属从事司法工作,在案件业务接洽中明示或暗示自己在当地具有司法资源,甚至公开透露自己跟具体办案人员的亲密关系,是行内绕不开的现实问题。
通常情况下,除非是当事人有证据的投诉,律师同行面对这样的“优势”律师,也只能叹息一声而已,谁叫人家具有这样的天然“优势呢?至于律师在办案中,是否会真的运用到这样的“优势”影响办案,只有内部人自己知道了。
可是,这样的“优势”,如果拿到网络上公开宣扬的话,确实是会犯了众怒。如果这样都行的话,律师就不用天天普法了,只要宣扬自己有某某关系就行了。也就难怪有同行的评论是,“这不是暗示了,直接是明示。”
这已经不仅仅是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问题了,而是涉及到了法律从业究竟应该信法律还是信关系的问题了。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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