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近日,W市F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虚构身份,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2023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在外欠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某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安排人员入职工作,并以收取“介绍”费用为由多次骗取1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820000元,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等;
2.2023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虚构某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在外欠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谎称其有能力争取到某消费扶贫项目投资挣钱,并伪造农副产品合同定金截图,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要购买原材料为由,骗取被害人82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110000元,其诈骗资金共计792000元。
W市F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本案被告人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下:
第一,虚构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找工作、拉项目投资,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意见申请、办理。被告人在前有外债且无力偿还的情形下,虚构身份包装自己,谎称自己有能力安排人员入职工作,承诺请托办事,致使被害人处分自己的钱财。
第二,并无办理请托事项仍假意承诺。行为人并无能力办理,为了迷惑被害人,通过伪造文件等方式虚构自己办理了各种事项,但并没有实施找关系、请托办事的实质行为。被告人辩解转请托了第三人,但对方称需要20多万,被告人遂放弃了办理。该第三人与请托事项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可以办成的可能,与请托事项关联度极弱,实际上确实亦未办理成功,此类为了虚构事实所进行的其他无关事项不能成为出罪理由。
第三,收到钱款后用于生活、投资等与请托事项无关或关联度弱的事宜。行为人收到钱款的流向及适用情况是该类案件审查的重点,财物最终被行为人取得和使用,即客观上占有了财物,更能印证行为人的假意承诺。事后被告人并未将钱款退给被害人,而是用于自身还债、足彩、租车、旅游等日常消费。
综上,被告人在欠有外债,其自身并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并将钱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由此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三、法律延伸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请托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诈骗行为;行为人接受请托后有无履行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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