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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正式发布后。

大家的眼光都盯在「社保放弃」「混同用工」「竞业限制」这些大条款上。

但,真正的杀器,往往藏在不起眼的小角落。

今天,我要拆开一个很多HR没注意的坑:

第十一条。我可以拍胸脯说:99%的HR低估了它的杀伤力。

原文长啥样?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看起来平平无奇,对吧?

但这就是第十一条的毒辣之处,它不是猛药,而是慢性毒,等你反应过来,已经全身发麻。

一次疏忽,黄金窗口焊死。

举个例子:

张三的合同10月31日到期。

HR忙,经理也觉得人还行,没提续签。

于是11月1日,张无计照常上班,发工资、干活,一切如常。

12月5日,悄悄跨过一个月的红线。

你以为:没事,反正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大不了补签?

错了!

你错过的,不止是一份合同,而是公司唯一一次合法、低成本(N)、体面送走无过错员工的机会。

这个窗口,本来是法律送给用人单位的。

你,却亲手把它焊死,还贴上了封条。

谁求谁,一夜翻转。

一个月后,张三的身份变了。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续订合同,法院支持。

这意味着啥?

主动权彻底逆转!

正常情况:公司发Offer,员工决定要不要接。

现在:Offer塞到员工手里,他说续,你就得跪着签。

员工成了拿着圣旨的曹公公,你呢?

只能跪接,不能说「臣妾做不到」。

你要是还觉得「那就签呗,没事」,那你已经不是掉坑里了,而是拿着铁锹在坑底继续挖地下室。

被迫续订的这份合同,法律上直接算「第二次」。

第二次意味着啥?

请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大杀器: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翻译成人话:

第一次合同→你忘记操作→自动续杯。

第二次合同→法院替你按下「确认键」。

结果:员工轻松拿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入场券。

短短一个月疏忽,你把一个普通员工升级成「长期VIP客户」。

用工期限管理权,拱手让人。

此时你想补救?

对不起,晚了。

你要是强行解雇,结果只有一个: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的后果?

员工手握两份套餐:

  • A套餐:恢复劳动关系。你请走,他被法院抬回来,你还得补发工资,最后还是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 B套餐:赔偿金2N。要是他选这条,那你只能烧高香。

无论哪个套餐,你都是输家。

你可能会想:要是员工不提续订呢?是不是躲过去了?

醒醒吧。

他不提,不是没心眼,而是「有计」。

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他拿着二倍工资,何乐不为?

超过一年?

法律直接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还顺便送你11个月的二倍工资账单。

这就是沉默的代价。

怎么避坑?

唯一出路:别让事情拖到「一个月之后」。

防线要布三道:

第一道:预警机制

  • 黄灯(60天):系统提醒,名单甩给经理。

  • 红灯(45天):升级,邮件直达总监,标题要吓人:《【红色警报】再不决定,系统将自动续费成终身会员!》

  • 最后通牒(30天):HR必须拿到书面意见,甭管续还是走,都要白纸黑字。

第二道:流程锁死

  • 不续订→《终止通知》,签字留底。

  • 要续订→发《续订意向书》,不同意?那就书面终止,依法补偿。

  • 万一忘了→抓住司法解释二给的最后30天,赶紧补签。

第三道:责任共担

  • 部门经理绩效里写上「合同到期处理」。

  • 追责机制:掉坑的损失,从部门奖金扣。

  • 每年培训,把第十一条案例放PPT里,用50号字体反复播放,直到他们刻骨铭心。

最后小汇想说:在劳动法的世界里,最大的风险,往往不是你做错了什么,而是你什么都没做。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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